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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订约目的为依据的合同分类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显失公平,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或予以变更。例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围,这就实际上将撤销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1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1、前者是完全有效的合同,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随时就出现的影响合同履行的新情况对合同进行调整的问题,后者则是自始就存在意思瑕疵的合同;2、前者除了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外,均须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后者享有合同撤销权和变更权的当事人一方尽可以行使法定的变更权或撤销权,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合意;3、前者无须依赖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确认即可以进行,后者必须经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确认;4、前者可以采用合同形式进行,即采用变更解除协议这种双方法律行为,后者为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5、合同的解除可以溯及也可以否,当事人可以就此协议,而合同的撤销即为合同自始不存在,溯及合同缔结之始。
  
  
  (二)民事法律关系演变合同的特征
  
  1.用于处理民事关系演变状态中的法律问题,属于非常态的民事关系。(1)从客观方面说,社会因素导致民事关系的变化是一种普遍存在;(2)从主观方面说,当事人意思自治,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趋动当事人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以趋利弊害;(3)演变合同不是一种从属性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对原来法律关系的承继性法律关系,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时间段上的不同表现形式;(4)演变合同主体仍然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缔约的目的在于解决因主客观情势的变更而应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问题;(5)演变合同仍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因情势不利于某一方而任意变动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
  
  
  2.演变合同是一个新合同,应严格遵循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的法律规则,并且在该合同生效之前,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仍有效。
  
  3.演变合同发生在原合同生效至终止的时间段内,其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4.演变合同并不影响原民事法律关系中已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在新合同中未处理原合同中的民事责任的话。
  
  
  
  四、解决民事争议的合同
  
  (一)解决民事争议合同的意义与类型
  
  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与争议的方法通常有三:一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和解,二是通过民间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疏导教育调解解决,或者由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运用社会力量干预民事争议,三是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第一种途径,由当事人协商和解,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第二种途径,由社会力量从中干预,称为“类法律式”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手段。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是最有效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手段。在这三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解决其间的民事争议,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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