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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订约目的为依据的合同分类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在完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和送养条件,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然后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依法成立。
  
  (二)创设民事权利合同的特征
  
  1.创设民事权利合同奉行充分的合同自由原则,以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辅之以适度的国家干预。
  
  2.创设民事权利合同产生创设民事权利的效果,其所创设的民事权利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3.创设民事权利合同中所创设的民事权利如用益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身份权等,往往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程序,以使权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创设民事权利合同的实质是创设权利而不是移转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演变合同
  
  (一)民事法律关系演变合同的意义
  
  合同之债的演变是民事法律关系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实际上是指此种合同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具有的特点: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的任何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且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其主要的法律特征在于:首先,协商解除本身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当事人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对这种合同有学者称之为反对合同;其次,协商解除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解除无效,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如依法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协商解除;再次,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也应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就溯及力及恢复原状问题发生争议,还应由当事人继续协商。这也是协商解除所具有的与其他解除方法不同的特点。
  
  
  从我国实践来看,大部分合同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而解除的。协商解除不仅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双方相互配合和协力的作用,妥善解决它们之间的各种分歧,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于协议解除的方式,应当予以倡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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