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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订约目的为依据的合同分类

  
  
  在我国,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创设用益物权的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农地承包经营合同,将来会有大量的地役权合同、典权合同等。由于创设用益物权的合同都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标的物,权利人取得权利除了需要订立合同外,还需依照不动产登记的规则进行登记。
  
  
  2.创设担保物权的合同
  
  在我国,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故不存在通过合同创设的问题。所以民法上的约定担保物权,有抵押权和质权两种。
  
  
  依照法律行为而取得之抵押权,为意定抵押权。民法上的抵押权,一般为意定抵押权,因为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创设的权利,抵押权的发生被称为抵押权的创设。在我国,法律仅对以抵押合同的方式创设抵押权进行了规定,因而,获得抵押权的一般形式是通过抵押合同创设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依照这条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上的抵押权,依照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而创设。[13]
  
  
  抵押权的创设是抵押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抵押权的创设是抵押权创设人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创设抵押权。创设抵押权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一为单方法律行为;二为双方法律行为。在法国法传统国家,由于强调抵押权的附从性,抵押权的创设通常为双方行为,即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或物上保证人通过抵押合同创设抵押权。在德国法传统国家,抵押权从总体上看不具有附从性,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以抵押合同的方式创设抵押权,也可以由抵押物的所有人通过单方行为创设抵押权。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以意思表示创设质权的双方法律行为,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以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合同而另行订立的质押协议为限,在被担保的债权合同书中约定质押条款,亦属有效。依照民法原理,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创设的权利,所以,当事人创设质权时,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再者,质权创设的行为为要式行为,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为确保质权创设的规范化,物权法应当规定质权创设合同的内容。[14]
  
  
  3.创设身份权的合同
  
  人身权当中的人格权纯因出生而取得,不存在创设问题,但身份权得依合同之约定而创设,例如收养协议、婚姻协议,在此类协议中,双方的合意加上特定的国家行为如登记,合意生效,由此民商事主体间产生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此类合同由于合同标的是一定种类的人身权,人身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可以说事关人身权的事项无小事。因此国家在此一领域奉行相当的法定主义,在可以以合同形式创设的人身权类型、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上,国家均施以不同的限制,一般可以以合同形式创设的人身权有配偶权、收养权,可以以合同形式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人格权利有姓名权、肖像权。
  
  
  配偶权实质是经由契约创设的。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相互间所享有的表明配偶身份和其他相关权利的身份权。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感情联络权、生活互助权、离婚权、其他权能等。这些夫妻双方间享有的权利的创设均源于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合意并经由国家的登记程序转化为现实有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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