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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订约目的为依据的合同分类

  
  
  然而学理上尚未见依据合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而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最为重要的一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包含当事人对合同的合法预期,这是合同存在的真实基础。本文作者认为,从宏观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法律目的可以分为四类:首先是通过合同创设各种民商事主体如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其次是通过合同进行各种民事权利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身份权的创设,再次是通过合同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变更,最后是通过合同解决民事争议。因此相应地,依据订约目的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创设民商事主体合同、创设民事权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演变合同、民事争议解决合同四类,分述如下。
  
  
  
  一、 创设民商事主体的合同
  
  (一)创设民商事主体合同的意义
  
  创设民商事主体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合同形式设
  
  立民商事主体的协议。
  
  主体法定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民商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确定民商事主体的地位、资格、能力、权限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为法定主义。在当代发展民商事交易关系的格局下,主体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以法人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4]主体法定的内容,正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一样,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是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的法定,不允许以契约的形式进行变动,那么主体法定主义的内容应当以民商事主体的类型、成立条件、组织机构、组织原则(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资方式与验资程序、登记程序、对外责任类型等确定。
  
  
  在我国实行纯粹的计划经济模式的时代,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主体几乎占国民经济的全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控制着经济的全局,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使得国家和集体创设企业主体无须与任何人合意,民事活动的主体是清一色的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因此,民商事主体的多样性,特别是自然人若想创设成员在两人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民商事主体,只有在多元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或者私有制社会才有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今天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同依法自由创设民商事主体创造了条件。各种组织类型的民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由创设,这与计划经济一统天下、公有制企业成为唯一的民事活动主体的年代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彰显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尤其显示了对自然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私法自治原则的推崇,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多元化民商事主体及其平等身份和自由意志的需要。
  
  
  民商事主体之创设发起人间的合意在民商事主体的创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合伙协议,公司发起人协议,企业联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莫不如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当事人的协议是将法律关于民商事主体的规定具体化的法律途径,是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事实上,这些协议或合同就是发起人或出资人以成立民商事主体为目的的“共同合同”,各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是相同的。当他们完成了成立民商事主体的前期义务后,经由国家行为(审批登记或者核准登记),使创设中的社团组织取得民商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民商事交易逐渐由合伙和公司等自然人团体取代而成为最重要的交易主体。个人以个体状态存在和以团体状态生活,依今天的社会经验,是两种必要的生活形式。[5]自然人联合的最初方式一定是合伙,即几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有福共享,有难同当,以其成员间的相互信赖,天然具有的紧密人际关系,使组织内部因意见分歧而产生内耗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可以满足小规模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需要,这种自然人团体至今仍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而普遍地存在着。较大的自然人组合是法律创造的法人组织,像大公司,由于成员的众多,相互之间的人身信赖已不足以维系民商事主体的合理存在,转而根据出资额的财产价值量为基础而形成的金钱信用来作为构成这一民商事主体的信用基础,其成员各自承担有限责任。民商事主体除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外,不管是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法人,还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合伙企业,其创设都离不开发起人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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