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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的定位与分配

  过重要的研究。此外,美国等许多国家的分权制度,也作出了很好的诠释。对于有关的分权理论,可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38~356页。)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对税权进行有效的配置,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税权,实行“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所要求的分权,也是有其意义的。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表明,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平衡是普遍的规律。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权集中财力,以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包括转移支付、调整经济结构等都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也才能有效解决财政的纵向失衡和横向失衡的问题,使各地政府都能够有效地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以实现其基本职能。如果基于这种考虑,就需要税权上的集中。同时,也正由于发展不均衡,各地情况迥异,对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存在着不同的偏好,因此也确实存在着适当分权的必要。特别是目前财力分散的现实,实际上已经说明,分散也是一种客观需要。事实上,由于各级预算主体不能得到足额的财政投入,因而才会通过其他途径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可见,现行的集权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集中财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的相对分散。从总体上看,综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种因素,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实行适度的分权,这大概是我国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分税制作为一种分享税制,必须使中央政府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分享社会财富。对于“分税”的理解是不同的——究竟是应分税款,分税种,还是应当分税权?从法律上讲,非常重要的要分税权。因为税权是根本,是税权带来税款,是税权影响到税种的确定。而在分税权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分税收立法权。如果能够把税收立法权分配得当,则其他税权的配置,都会相对更容易,也更顺畅。
  (二)分享模式及其问题
  在横向分权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并且,就立法的现实来说,恰恰是中央政府在大量地行使税收立法权。从严格的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说,这是违反“议会保留”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对此用“授权立法”的理论来解释是乏力的。因为即使在实行分享模式的情况下,也必须强调立法机关作为税收立法主体的地位,而不能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越俎代疱,否则至少在理论上会造成对国民财产权的侵犯,这与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税的精神是大异其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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