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权模式及其问题
之所以说我国税权分配实行的是集权模式,是因为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一直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这当然同我国的国家结构、政治体制、财政压力、历史文化等都有密切的关系。正因如此,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中,反复强调的是:税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于中央。
实际集权模式,对于我国这样的实行单一制并有着悠久中央集权历史的国家,对于我国这样的存在着很大的财政压力的发展中的大国,当然有其必要性。特别是从提高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的角度说,汲取财政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能力,它是宏观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强制力等国家能力的基础。(注:参见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而汲取财政的能力,主要体现为国家获取税收的能力。因此,国家要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全面提高国家能力,就必须集中财力,从而使实行集权模式有其客观的需要和必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税法和税收政策方面所实行的集权模式,同税权分散的现实存在着强烈的反差。事实上,我国虽然长期强调集权,但是税权在实践中却被侵蚀和分解,这是导致财力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做到“收放适度”,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瓦格纳定律”(Wagner''s law),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膨胀,财政支出将随之呈现上升趋势。(注:著名的财税大师瓦格纳(A?Wagner)考察了19世纪欧美等国家的公共支出的增长情况,根据大量的统计资料,得出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公共支出也相应地不断增长”的结论。对于瓦格纳定律人们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例如,马斯格雷夫认为,瓦格纳定律只是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公共部门的支出也会相应地提高。)我国财政的“两个比重”均偏低,其中预算内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在近几年一直徘徊在11%左右。财力的分散一方面说明税收集中的预期目标并未有效实现,另一方面也说明诸多利益集团都在参与对社会财富的层层分割。在此且不论诸多的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腐败行为、国家面临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仅是从各级政府合理的财政渴求的角度,也可以认识财力分散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从公共物品的理论来说,由于政府最主要的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层次的。从效率的角度说,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提供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这已为经济学理论和相关国家的制度实践所证明。(注:在这方面,施蒂格勒(G?Stigler)、奥茨(W?Oates)、布坎南(J?Buchanan)等都曾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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