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的征税权或称税收权,是从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收入的角度来体现的。由于税收收入在世界各国几乎都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我国以及其他一些重要国家,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0%以上),由此决定了征税权在财权中也是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注:近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95%左右,这使得与税收利益相关的征税权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从税收利益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体现了权力或权利与利益的一致。)可见,税权的客体实际上就是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的税收收入。从国家或政府收入的角度来看,税权也就是一种对具体的、占主导地位的财政收入的权力。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税权的客体是与应税商品、所得和财产相关的经济利益。上述认识有利于增进对征税客体的认识。
以上分别从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广义上的税权,这样不仅可以看出税权的主体与客体,而且还可以看到税权与相关的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以及不同主体所享有的税权的具体内容,从而有助于在不同的层面和参照系中来把握税权的具体含义。
3.通常理解的狭义税权
狭义的税权,实际上已经体现在上述广义的税权之中,它就是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称税收管辖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它是专属于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把税权理解为国家的税权,是人们通常的理解。
尽管人们通常往往是在狭义上来使用税权的概念,但是,人们对于税权内容的认识却并不一致。这恰恰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前述对广义税权的分析,狭义税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或政府,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或称税收入库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税收征管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税收受益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力。(注:这是笔者在税收体制法上对税权所作的划分。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税种的开征权与停征权、税目的确定权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优惠的确定权等。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收立法权应主要由立法机关直接行使。事实上,目前的税法领域存在的大量问题,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税收立法权的确定及其保障的问题,仍然是如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及其他税法原则的问题。
税收征管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这些权力对于有效地保障税款的实现,保障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的转移有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收益权,也称税收入库权或税收分配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利,因税收征管权的实现而产生。即谁有权获取税收利益,谁有权将其缴入哪个国库,应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从法律经济学以及公共选择的理论来说,国家或政府同样是要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同样是要进行“本益分析”的,因而对其投入应当有收益权,这是与近些年来对国家以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新认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征收的税款作为收益,应如何确定其归属,如何入库,如何分配,同样也是一项重要的税权,(注:近几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一系列《决定》和《通知》等都在力图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或与税收有关的收入的划分,这实际上是在明确相关的征收主体的收益权或称入库权。)它涉及到对国家及各级政府的税收利益的保障。在上述三类税权中,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收益权主要是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问题,而税收征管权则主要涉及到征税主体同纳税主体的关系。上述对税权的分类及其所涉及主体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税法的体系、税法同其
他部门法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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