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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的定位与分配

  (一)国际法上的税权
  在国际层面上,税权的存在是与国家的主权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其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从而形成了一国税权同他国税权的平等并立。如同其他的权力一样,一国的税权恰恰是在同他国税权的比较中存在的。因此,在世界各国(包括独立的税收管辖区(注:某些特殊的地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因而实行自己原来的税制,从而成为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独立的税收管辖区。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某些特殊区域,也存在着一些实行着特殊税收制度的独立税收管辖区。))的诸多独立的税权所构成的参照系中,一国的税权是应当有其特定的位置的。
  从国际法上看,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项,即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这是一国主权的具体体现。其中的管辖权,是一国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注: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2~94页。)因而当然包括一国对税收事务的管辖权,即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的总称,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处理本国事务时所享有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力。(注:参见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4页。)在经济学界一般也认为,税收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的权力。(注:参见王传纶、朱青编著:《国际税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可见,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上的税权就是学者通常所称的税收管辖权。在主权包含的独立权、平等权等所构成的参照系中,税权是属于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与国家的存续密切相关,因而居于主权性权力的位阶。
  事实上,由于税收管辖权被公认为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公约对各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加以约束,甚至各国的宪法都没有对本国政府的税收管辖权作出任何限制。由此可以认为,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当然,各国在具体行使税权时,也还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并不是说政府在行使税权方面就可以随意地确定课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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