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以立法形式将律师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加以规定。
律师赔偿责任在产生层面的传递性、在执行层面的或然性、在转嫁层面的现实可能性和在形式层面的二重性使得在《
律师法》中规定律师责任保险制度并使之成为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值得注意的是,《
律师法》只须对律师责任保险作出概括性规定即可,关于律师责任保险的可保范围、保险合同的订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保险规则方面的内容无须涉及,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对《
律师法》的支持作用,防止《
律师法》因内容庞杂而失去体系上的科学性。
3、完善律师收费制度,防止律师赔偿责任的不当转嫁。
现行《
律师法》只有第
41条间接涉及到律师收费制度,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司发[1990]143号通知文件中。其法律位阶之低、内容之粗略已经不能适应律师职业的发展需要。律师责任保险的开展将引起律师收费制度的变革。律师责任保险的开展将导致律师执业成本的增加,相关的保险费用通常会间接的转嫁给委托人承担,所以,在修改《
律师法》时应明文规定律师收费制度,提高律师收费制度的法律位阶,确定律师收费的标准,限制律师收费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这一方面可以防止律师执业机构以压低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方面可以防止律师执业机构或者律师借口参加律师责任保险而过分抬高服务价格,增加委托人的负担,防止律师赔偿责任的不当转嫁。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9-122页.
[2]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4(4).
[3]梅利曼:大陆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30页.
[4]刘加良:弱势群体的
民事诉讼法保护[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