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遏制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享有在场权,一般被认为有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讯问。因为警察等侦查人员在提审嫌疑人时,律师可以在旁边监督,这样办案人员就会规范自己的讯问活动,不敢再殴打嫌疑人,或者即使当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时律师也可为嫌疑人提供证明或代为控诉。
然而,我们不能指望有了一项律师的在场权就能全部解决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因为看守所作为嫌犯的羁押场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没有制约机制,所以现在有许多学者呼吁将看守所分离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同时对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等都加以明确限制,才能真正有助于防止刑讯和非法讯问。
◆是否会妨碍侦查?
在本次刑诉法修改的讨论中,律师在场权的确立问题面临的最大阻力是侦查机关。因为他们认为,现在许多案件的侦查都是从嫌疑人的口供入手的,而如果确立了律师的在场权,警察讯问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那么就会降低效率,妨碍侦查,致使大部分案件侦破不了,从而导致放纵犯罪。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介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侦查的效果,这也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完全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原因,但是我们要从整体上看到律师在场对于保护嫌疑人权益的重大意义。同时,在侦查模式上,我们要摒弃长期以来的“口供中心主义”,应把侦查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物证和其他一些科技证据上来。
◆是否增强了律师权利?
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在场权,从表面看来确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仅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而且授予侦查阶段律师更大的权利,这有助于营造控辩平等的诉讼格局,加强对控诉机关的制约。
但是从本质上看,笔者认为,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这不仅是律师的权利,而更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许其在接受讯问时聘请律师到场,这确实有助于维护嫌疑人的权利,它事实上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
宪法权利得到具体落实。
当然,我们也应意识到,目前我们国家的律师辩护率不是很高,大概只有20%的案件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大部分刑事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许多嫌疑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而我国法律援助又不发达;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律师数量也非常有限,全国只有12万左右的律师,如果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那么哪里有那么多的律师参与?这也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