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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三、 宏观调控权的行使
  
  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下面主要探讨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原则、力度以及在与其他相关权力的比较中所体现出的独立性等问题。
  
  (一) 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
  
  行使宏观调控权,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对于确保宏观调控以及其他相关目标的实现尤为重要。从公法、私法上的一般原则出发,可以认为,在宏观调控法上同样适用下列一般原则,即比例适度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注: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是公法、私法共同的一般原则,在拙著《税法原理》(北大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和《财税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中,曾经涉及到两类原则在税法和预算法上的适用问题。其实,这两个原则在宏观调控法中同样可以推而广之。)
  
  比例适度原则,也称比例原则或适度调控原则,它是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在宏观调控法中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两个具体原则,即“必要性原则”以及“成比例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强调国家的调控行为,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必须界定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以使国民所受到的侵害最小(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效率原则的体现);成比例原则或称“狭义比例原则”,它强调宏观调控的手段应当与调控目标成比例,因而调控必须是适当的、正当的、理性的、均衡的。(注:参见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载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23-125页。像其他公法上的其他一般原则一样,比例原则也是适用于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类公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各类法律的共通原则,是对于人类基本道德要求的法律化,它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要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尽量排除个体或群体的私利的影响,真诚务实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同时,要言而有信,确保公众的“信赖利益”。这样才能提高人们对调控行为的遵从度。
  
  情势变更原则,也是“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的体现,即在遇到重大的情势变更时,国家应当对原来的“调控预期”作出调整,即对国家与国民之间的“调控契约”作出调整,以真正在实质上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例如,在遇到重大的国际或国内事变,或者发生了重大不可抗拒事件、致使经济不振的情势下,就需要对原来的调控方向、目标等作出变更,通过实施减税、扩大支出等手段来解决相关问题。
  
  上述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原则,体现了近些年来法学和经济学上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例如,从法学上说,宏观调控法作为新的领域,是高层次的法,因而需要以传统的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则等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而上述原则作为各类法律中共通的原则,对于规范复杂的、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活动,当然也是适用的。此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的迅速发展,也为体现国家与国民之间的信息、财富、公共物品交换的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特别是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制度变迁理论、路径依赖理论等,都对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不同角度的借鉴。研究这些理论,有助于反思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使宏观调控的相关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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