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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依据上述的公共物品理论,宏观调控权只能由国家而不能由其他主体来享有。尽管在特定的时空人事方面,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并且,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假说或其他一些经济学理论,“政府失灵”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但对于国家的作用,特别是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人们并非一概排斥。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因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在经济、社会等层面比其他主体有更多的合法性,同时,也与国家对宏观调控立法权的垄断有直接的关系。
  
  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确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对于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及相关立法都非常重视。从立法上看,宏观调控已被提升到宪法的层次(注:例如,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从而把宏观调控提到了宪法的高度,同时,也提出了市场经济、经济立法、宏观调控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在一些重要法律中,也加入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或内容(注:例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我国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等等。),从而使“宏观调控”被转化为一个法律概念,使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进而确立了贯穿于相关法律之间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依据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所实施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或者说,是具有合法性的宏观调控,这是前面谈到的宏观调控的一种分类。此外,根据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效力状况,也可以进一步把宏观调控分为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无效的宏观调控。这里的有效与无效,是从法律意义上而不是经济意义上而言的。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法律上无效的宏观调控,可能是经济上有效的宏观调控,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有时是很难取舍的。如果从强调法治的角度出发,则一般会认为,无效的宏观调控,即使在经济上有效,亦应弃之不惜。但如果从实用主义出发,也许会认为经济上有效的宏观调控,即使在法律上无效,也是必要且有益的。由此又引申出经济上的合法性问题。
  
  宏观调控在经济上的合法性,取决于经济上的合理性,实际上就是经济上的“合规律性”。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宏观调控的直接目标是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而其他的社会目标、政治目标等,都是间接性的目标。如果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符合经济规律,取得了较好的绩效,在总体上增进了社会福利,则该宏观调控就具有合理性,从而就会得到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的支持和拥护,获得合法性。因此,即使一些宏观调控行为不符合现实的法律规定,也会被认为是合理的,并能够得到理解和支持。例如,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而不断上调出口退税率,虽然本身缺少法律依据,但在经济上和公众信心上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就是一个例证。(注: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本身是一种宏观调控行为,但宏观调控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我国在实施此类宏观调控时,往往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甚至违法调控的问题。出口退税率的频繁变动,同现行制定法的规定存在着抵触,实际上是对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的侵犯,也使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价值、原则受到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真正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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