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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因此,只有进入“二重反思”,即意识到所谓的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前资本主义的中国”依然是西方现代化理论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建构出来的产物时,我们才明白邓正来先生的市民社会理论所依赖的社会实体将广大的农村地区排除在外不是一个简单的分析策略上的考虑,而是他由以建构的理论框架使然,其结果必然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置于现代化理论和政治哲学的范畴之中,从而不仅丧失了对经验世界的更大的解释力,而且产生理论研究中的误导,即仅仅关注于企业家和知识分子这些上层精英,搜寻中国的“咖啡屋”,而忽略了中国本土的捍卫权利的方式,比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以及新近蓬勃发展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运动(后者正是Cohen & Arato凭借哈贝马斯的“系统”与“生活世界”的理论所建构的市民社会理论中集中关注的问题)[19]。
  
  
  事实上,只有经过上述“二重反思”,即对建构中国本土经验的现代化理论和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进行反思,重新界定国家、社会及其关系,才能将广大的中国农村纳入到理论建构的视野之中。当我们将国家建构为吉登斯所谓的“民族国家”而非放权中的“全权国家”,<实际上全权国家也是冷战思维的产物>将城市和乡村一并纳入理论的视野之中时,我们也才能认识到市场经济体系并不仅仅是自由的避难所,国家实际上正是通过市场这一资本主义组织体系拓展它在时-空上的整合能力,从而增强其社会监控力量,[20]市场经济体系侵蚀传统社会的恰恰是哈贝马斯所谓的现代性“方案(project)的一部分,[21]国家对社会的侵蚀和渗透本身就构成了曼(Mann)所谓的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的一部分,它体现了国家有效地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22]就中国来说,市场经济体系作为现代性的一部分在中国推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借助城市控制乡村由此实现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23]。
  
  
  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从政治哲学转化为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时,必须经过“二重反思”,重新界定国家、社会及其关系。由此,“国家与市民社会(市场体系与公共领域)”的分析框架就必然转化为“国家与社会(城市与乡村)”即“国家-城市(市民社会)-乡村社会”的分析框架。否则,作者所确立的目标,即研究构成转型中国的三种知识体系及其结构性基础在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秩序问题(《国家与社会》自序),可能要落空。事实上,当邓正来先生在评议王斯福的“农民抑或公民?”一文中指出要中国农民在公共空间中所表现出的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资源时,当他在“评述”一文中批评“国家”与“社会”的“整体性概念”,指出乡村国家机关与乡村社会在知识层面上的同一性以及都市社会与乡村社会在知识上的异质性时,已经触及到了这种“二重反思”。
  
  
  尽管邓正来先生用“国家与社会”取代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而且“国家与社会”已经广泛地运用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领域当中,但是,如果我们看看我们的研究产品,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自从“国家与社会”框架提出并被采纳的5年多的时间里,我们的“知识增量”(邓正来语)又何在呢?是不是我们在研究中使用了“国家与社会”这样的概念就比以前的研究更深入了呢?是不是我们的思维方式或研究范式发生了转换就自动地产生了优秀的研究成果呢?更为重要的是为什么邓正来先生在方法论上进行不断的反思和研究,而没有将他所强调的方法贯彻到实质性研究中,给学术界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范本呢?在这个问题上尽管我们不能苛求他,因为学术场域的分工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方法论上的推进并不等于实质性分析的推进,就象文学批评无法取代文学创作一样,有时方法论讨论与其说是对经验研究的指导,还不如说是对实质性分析的总结,从方法论的思考到实质性研究之间有一段我们无法知晓其秘密的距离。正是有这一段距离的存在,使我们有可能从实质性研究出发来追问:“国家与社会”这一框架本身是不是有问题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国家与社会这一解释框架的限度保有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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