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邓正来先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哈贝马斯所集中讨论的“公共领域”尤其是Cohen & Arato的“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权(citizenship)概念为背景的。换句话说,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公民权这一环节来打通二者的关系,由此打通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实现它们之间的互动。正是由于“公民权”经历了18世纪的政治权利、19世纪的经济权利和20世纪的社会权利,才出现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产生了哈贝马斯所描述的那种变迁。18世纪市民社会的种种观念与价值正是通过公民权这一具体途径制度化于民族国家的组织与管理框架之中。由此引出一个悖论:公民权的扩张破坏着市民社会赖以为基的相互性(mutuality)与集体性(communality)。[17]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生活世界理性化”的必然结果。相比之下,邓正来的市民社会理论由于缺乏一个中介性的分析概念和分析单位,使得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只能停留在空泛的良性互动上面而丧失了对历史和现实的洞察力。
其次,如果说哈贝马斯通过对西方历史的分析所建构出来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为了批判晚期资本主义中“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那么作者通过对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分析所建构的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为了指导中国市民社会的作为社会实体的建构。这种区别不仅仅是基于对知识分子角色及其社会功能的不同理解,更主要的是他们的理论所指向的经验对象乃至理论旨趣是不同的。如果说哈贝马斯秉承的是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对“晚期资本主义”的危机进行批判,那么作者实际上秉承的是经过修正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来解决处于“前资本主义”的中国的困境。笼统地讲,哈贝马斯要解决的是避免异化的问题,而邓正来先生要解决的是民主政治问题(尽管在他看来民主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手段)。尽管作者反复提醒人们注意不要“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未意识到作为实体在中国的建构的种种问题”(页136,着重为原文所加),但在“建构”一文中,他正是依照西方的现代化理论框架建构了一个“前资本主义的中国”,一个全权主义的国家开始放权,一个庇护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和非官方空间正在生成。如果联系到他和哈贝马斯一样对自由资本主义作了类似的“乌托邦”式的建构,那么对“前资本主义中国”的建构就不可避免地掉入了以西方历史为背景的线性发展观之中。
3、“一重反思”与“二重反思”
因此,当我们试图以中国本土的经验来反对对西方理论的简单套用时,我们所进行的仅仅是“一重反思”,只有当我们意识到我们所谓的本土经验依然是某种理论建构的产物时,我们才有可能进行“二重反思”。[18]事实上,邓正来先生从“建构”到“研究”所作的恰恰是“一重反思”,即强调中国的经验以反对套用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反思含有为“良性互动”辩护的目的。但是,“一重反思”依然假定了存在着一个客观真实的中国经验现实,而没有意识到所谓的中国本土的经验现实仍然不过是建构的产物。这就需要我们进入“二重反思”,即反思“良性互动”赖以为基的、我们自以为客观真实存在的中国经验现实,是如何自觉不自觉地由我们所采取的立场、观点、态度和理论等“前见”建构出来的。就“建构”一文所描述的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来看,所谓“国家”是一个“高度一体化”的政治实体,是一个开始“放权让利”的“全能主义的国家”(邹谠语),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开始发育,契约关系开始形成,公共自主空间已经出现,市民社会逐步生成的社会,而农村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血缘关系和民间组织则是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最终要取代的东西。由此看来,所谓的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经验现实不过是西方的现代化理论、18世纪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新近兴起的公民社会理论混合在一起所建构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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