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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对于上述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外部紧张”,作者采取的策略是用方法论上的“不断反思”(即“研究的研究”)来取代实质性研究。在《国家与社会》中,除了“建构”和“架构”属于对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实质性阐述外,其他的5篇文章以及后来的“评述”一文都属于“研究的研究”。这种方法论的反思固然与他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特定位置有关,而且在中国学术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这种实质性研究与反思性研究的相对分工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意义自不待言。但是,就他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这种用研究的研究取代实质性研究恰恰使他本人陷入到他所反对的“方法论瘟疫”(韦伯语)之中,其结果是我们在不断的反思之后依然见不到关于中国国家与市民社会之互动关系的经验分析范本[7]。
  
  
  不过,正是在这不断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他在克服“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上述外部紧张的同时,实际上逐步放弃了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中国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并将此转化为一个抽象分析模式的“国家与社会框架”。在“建构”一文中,“中国市民社会”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在后来的“研究”一文中虽然保留了“良性互动”的说法,但更主要的是批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没能根据“市民社会与国家”范式“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页133,着重为原文所加),因此要求人们“对那些之于中国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与社会间具体互动关系过程的分析及研究上来”(页135-6,着重为原文所加)。在这里我们发现作者所采用的概念发生了不经意的转化:具有特定内涵的“良性互动”为一般性的“真实(或具体)互动关系”所取代;“市民社会与国家”为“国家与社会”所取代。前一种转化实际上暗含了某种政治哲学与社会理论的紧张(这与前面所分析的从“政治纲领”向“理论建构”的转化密切相关),我在下面将要讨论这一问题。就后一种转化而言,尽管这一对概念经常互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对“良性互动”的关心使得他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市场之私域”与“非官方之共域”(页8),其核心主体是“企业家与知识分子”(页6-7),这样就将广大的“非现代化导向”的乡村社会排除在外(页10)。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显然无法分析乡村社会与国家的状况。由此构成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在紧张”,即既要保持市民社会的“现代化导向”,又要将它作为一个解释中国社会生活的有效模式。而消除这一紧张的一个可能办法就是放弃“中国市民社会”的特有内容,将其转化为抽象的“国家与社会”框架,从而将中国乡村社会纳入到这一解释框架中。在“评论”一文中,“国家与社会”框架所针对的恰恰是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就学科传统而言,这一框架与上述世界范围内的“市民社会思潮”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汉学人类学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是从国家与家族这一研究传统中发展出来的,法律社会学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是从国家法与民间法这一研究传统中发展而来的,[8]相比之下,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所坚持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实际上是从政治学的研究传统中发展而来的。因此,为了将这些不同的学科传统纳入到统一的分析框架中,邓正来先生最终放弃掉“市民社会”的具体规定性,而将它改造为一个一般性的“国家与社会”框架。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翻译和研究哈耶克著称的邓正来先生并没有引述哈耶克的理论来论证市民社会分离于国家的正当性,尽管哈耶克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域”和“自生自发之秩序”的捍卫与市民社会理论有种种暗合之处。[9]而更重要的是他对哈耶克的研究将我们通常理解的、作为政治哲学的哈耶克理论建构为一套社会理论,其中,并没有强调哈耶克关于“私域自主”之类的政治哲学的论述。[10]在我看来,这样一种“忽略”与上述作者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反思有关。一方面,正是基于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使他放弃了对作为“社会实体”的市民社会的建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的发掘,使得他放弃了进一步从政治哲学的方向上建构市民社会理论的努力,而将此改造为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国家与社会”。不过,对于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转化,作者并没有给出清晰的阐述或学理上的说明,因此,我的批评依然要指向他似乎已经放弃了的“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使我们对这一理论的不自觉遗忘变为一种自觉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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