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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

  税法变革是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作出的。人们所关注的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相协调的问题,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强调:税法的变革要顾及私人主体的预期,要对其私人经济活动影响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在那些特别强调市场调节的领域,还是要像马歇尔当年一样倡导“税收中性”;而在那些特别强调宏观调控的领域,则应注意尽量不要增加私人主体的额外负担。为此,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尽量有效地分割社会财富,形成私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有效配置。
  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私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冲突是一个永恒的问题,需要持续不断地去解决,而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已经从过去的片面关注某一类权力或权利,逐渐转为关注各类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保护。例如,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过去曾更多地是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权的取得等问题,在具体的设计上,更多地是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其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但在进入21世纪以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其修改过程中,已经融入了大量的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并在多项制度(包括过去比较强调国库利益的税收保全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等)中,都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且主要涉及私人的财产权。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这些规定能否落实,能否在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在税法调整与私法调整之间实现有效的协调,则尚可存疑。
  由于税法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阔,因而对于私法秩序的影响也会非常大。任何一次税法变革,都会使原本平静的私法秩序荡起层层涟漪。事实上,每一次税法变革,都可能改变私人的预期,影响着私人的行为和收益,从而会影响到整个私法秩序的稳定。
  例如,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曾经多次变革,每一次变革都会直接影响到公共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的分割与配置,甚至还会在不同层次的公共财产权(如中央政府的公共财产权与地方政府的公共财产权(从2003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革来看,中央政府的公共财产权与地方政府的公共财产权的分野,已经越来越明晰,这也是财政体制法和税收体制法研究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之间,以及不同主体的私人财产权(如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的私人财产权(同非出口企业相比,出口企业由于退税不及时、不足额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或者说其私人财产权所受到的保护不充分,始终是出口退税制度变革屡遭诟病的一个重要缘由,同时,也是政府不断完善该项制度的一个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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