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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

  应当说,税法调整与私法调整,都离不开上述法制基础,它为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也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从整个法制系统来看,税法与私法都是宪法的具体化,它们对于公共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都具有保护作用,只不过在某些制度上各有侧重而已。由于“两权分离”及对“两权”的保护都具有合理性,因此,当税法与私法在相关规定上不协调的时候,应当从“两权”的综合保护的角度,从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角度,来考虑如何进行协调。如果税法或私法的调整,在“两权保护”方面存在冲突,有时还应考虑是否存在违宪的问题。
  三、税法变革的外部效应与制度协调
  税法是常维新的。税法变革不仅会经常发生,有时还会形成周期变易。税法变革对私人行为、私人利益、私法秩序所产生的影响,是税法变革的一种外部效应。对于税法变革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效应,尤其应当关注,因为它直接涉及到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涉及到私人利益和私法秩序的稳定。当税法的外部效应所产生的问题非常突出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利益协调。
  世界各国的税法变革,通常可以体现为多个方面。例如,纳税主体、具体的税目、税率等各个课税要素的变化,开征、停征某个或某几个税种,等等,都是税法变革的具体体现,它们都会对私法秩序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规模宏大的一次税法变革,在这次变法过程中,开征了一些新的税种(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同时,调整了一些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征税范围,合并了一些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法变革,都会对既存的私法秩序产生影响,特别会对相关的私法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其经济结果产生外部效应。
  众所周知,私法调整所形成的私法秩序,是需要相对稳定的。特别是在财产权方面,“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梁惠王章句上•第七章)。孟子的上述思想,在今天同样很有现实意义,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国家的法律只有对国民的产权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从而形成稳定的私法秩序,才能更好地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此,诺斯等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已经作出了较有说服力的解释,从而使产权保护影响国家兴衰的轨迹在经济发展史上得到了愈发清晰的显现。有鉴于此,在税法的变革过程中,必须很好地考虑与私法秩序的协调问题,以免过多地干预和影响稳定的私法秩序的形成。事实上,私法秩序的最终形成,要考虑税法的影响。特别是在财产权方面,往往要在经由税法调整以后,才能形成较为稳定的私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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