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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

  在“朕即国家”的“家天下”时代,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现代意义上的“两权分离”的土壤尚付阙如,皇室或王室的财产与国库的财产不分,皇帝或国王可以恣意征税,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社会公众的私人财产权自然很难得到长期、稳定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预算法定、税收法定等原则的逐步确立,作为近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与“两权分离”与“两权法定”相一致的,并使财税法成为保护“两权”的重要制度。
  从以往的研究来看,人们在财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还是包括其他更多的私权等方面,可能存在认识分歧,但在谈及财产权的保护时,往往更重视私人财产权。从私法的角度看,这固然很重要亦很必要。但从超越私法与公法的角度,从人类欲望的全面满足来看,尽管私人财产权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但仅仅重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还是不够的,因为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同样不可或缺。如果公共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历史和现实中的此类教训不胜枚举。
  依据法益保护的基本分工,人们一般会认为,私法侧重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而公法特别是税法,侧重于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并且,公共财产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是私人财产权的部分让渡,因此,税法的调整与私法的调整,必然会在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方面形成一定的冲突。但由于“两权分离”是与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的满足相联系的,是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提供相对应的,并且是存在其内在的合理性的,因而与之相对应的公法(特别是税法)与私法的冲突,也存在着协调的可能性。基于这种可能性,如何有效地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缓解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冲突,实现税法调整与私法调整之间的协调,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其实,私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两权分离”,首先会体现在宪法层面上。任何国家都必须特别关注财富的分配,并应当在财富上设定或区分出国民的财产权与国家的财政权。因此,“两权分离”在立宪过程中就要进行协调,并在一定时期形成一种“纳什均衡”。在宪法上,要规定对国民财产权的保护,同时,也要规定国家的财政权。对于“两权”的分割与配置,首先要在宪法上进行协调,并应当进一步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之中,从而形成两权分离与保护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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