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

  正因为税法调整与私法调整之间的冲突,影响非常巨大,因此,就必须对其冲突进行有效协调。事实上,对于上述冲突如何协调,如何缓冲,始终是一个常新的话题。
  对于协调的必要性,人们多基于稳定、和谐的法律秩序对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来考虑。从历史上看,只有那些能够有效地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同时又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的国家,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才会呈现良性运行的态势,其在国际竞争中也才能够处于优先地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税法和私法都是整个法律系统中的重要子系统。尽管对这些子系统的描述还有诸多不同,但人们都会认为,它们都各有其功能,这些功能需要通过法律系统的有效整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整个法律系统的整体功效。为此,法律系统必须内在地协调,不断缓解税法与私法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法律调整之间的冲突。可见,即使是从法律系统的完善的角度来看,也需要对税法与私法的调整,以及税法秩序与私法秩序进行有效协调。
  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法律系统的各个子系统都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其他方面的需求,而不断地作出调整和调适。税法系统更是如此。由于税法受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公共政策的影响更大,某些调控性的规范变易更为频仍,(参见拙文《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因此,税法的变革便会应需发生,甚至会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参见拙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78页以下。)从而必然会对私法秩序产生影响。由此也会提出一系列问题,例如,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之间的冲突,是否具有协调的可能性?协调的基础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探讨。
  二、“两权分离”的合理性与协调的可能性
  以往人们比较关注的“两权分离”,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尽管这个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毕竟更多地是侧重于微观层面,且随着人们共识的日渐增多,距离学术探讨的热点也渐行渐远。目前,需要提出和关注的是客观上久已存续,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的另一类“两权分离”问题,这就是“私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分离”,或者在把财产权仅仅狭义地理解为私人财产权的情况下,也可以称之为“财产权与财政权的分离”。
  上述的“两权分离”的合理性,源于满足人类欲望的正当性。从基本人权的角度来看,人类的基本需要,应当通过相应的渠道来得到满足。从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分类来看,私人欲望需要通过私人物品来满足,这就需要私法来确认私人的财产权;公共欲望,需要通过公共物品来满足,这就需要公法确认和保护公共财产权。由于两类欲望、两类物品,需要有两类不同的权利与之相对应,于是就形成了私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分离。(斯密曾经指出,政治经济学有两个目标:一是给人民提供充足的收入或生计,一是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两者可总称之为“富国裕民”。参见[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其实,富国裕民也是当今各国的至为重要的目标,而要“富国”,则要确立公共财产权;而要“裕民”,则要确立私人财产权,从而使两权分离亦有其现实正当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