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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惹祸的热水器负责赔偿

  被告广东省中山市山威公司辩称,本案死亡原因是安装环节产生的缺陷所致,并非生产、制造设计环节缺陷所致。该热水器的生产厂家是中山市先锋燃器厂,不是山威公司,山威公司并不是生产厂家,只是先锋燃器厂生产的产品用其商标,山威公司对此产品只负法定监督义务,山威公司已尽责,没有过错。对原告女儿的死亡表示同情,但认为原告女儿的死亡与山威公司没有直接联系。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没有销售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销售的热水器本身有问题,原告女儿不幸死亡是因为安装过程发生问题。另认为原告方也存在过错。
  2004年9月1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了对销售商张某的诉讼,后被法庭口头裁定准许。庭审后,原告又以无证据证明热水器质量有瑕疵为由,书面撤回了对生产监制商山威公司的诉讼,后也被法院裁定准许。剩下被告零售商兼热水器安装人石某,在法庭主持下,与原告多次调解协商。但调而未果,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石某超越经营范围出售热水器,后在安装过程中,明知未安装烟道可能发生隐患,但又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没有遵守国家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要求,导致原告女儿死亡,直接侵害了他人生命安全权。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石某具有过错,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明知热水器使用时应当安装烟道,因自己疏忽大意,未按说明规范操作使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另被告石某认为认定原告女儿死于煤气中毒证据不足,因原告的陈述与芜湖铁路医院的就诊记录、弋矶山医院的死亡通知单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一致,上述证据表明原告女儿死于CO中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赔偿死亡补偿金135560.6元,丧葬费5290.5元,医药费2913.96元,合计143765.06元。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石某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石某应承担100635.54元的赔偿责任。原告因女儿之死遭受了精神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酌定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004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20635.54元。案件诉讼费5557元,由原告负担1667.1元,被告石某负担38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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