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重点在于讨论政治意识形态和政府组织形式的程序意义,而很少涉及到一种引进的程序安排与司法制度的文化背景之间所可能产生的紧张关系。但是,本书的重点讨论的确已经提醒人们注意:如果激发国内改革的源泉是一种外来的理念,而且这种理念所来自的国家具有一套不同的程序制度,这种程序制度根植于人们对待国家权力结构的不同态度以及不同的政府职能观念,那么,改革者们必须对此保持高度的谨慎。将英美程序理念移植到中国的尝试就属于这种类型。因为,根据我的分析框架,中国的程序环境所展现出来的特征比较亲合于一种能动型的政府和一套科层式的权力组织机制,而英美的程序环境则呈现出恰恰相反的特征,这种特征使其亲合于一种回应性的政府和一套协作性的、更加注重平等的权力组织结构。为了说明由此而导致的不同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举出这样一个实例:包括辩诉交易和交叉质证在内的许多英美程序安排都需要依靠一个人数众多并充满活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推动其正常运作。相反,在中国,律师的人数相对较少,并且不习惯于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些英美程序安排移植到中国土壤中,它们很可能会在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扭曲或阉割。
为了避免一种可能的误解,我必须马上作出补充性的说明。我的研究并没有得出这样的结论:从一个具有不同政治传统的国家移植程序性条款是绝对不可能的。采取这种立场就等于是对有益的变化视而不见并且强迫人们满足于现状。我的研究旨在提醒人们在进行此类移植的时候保持高度的审慎。在考虑移植某一外国规则的时候,当务之急是首先仔细考察在本国的制度背景中是否存在使此项外国规则有可能发挥实际效用的先决条件。本国制度能否接纳拟议中的创新?或者,本国制度在经过适当调整后能否接纳拟议中的创新?这是任何改革者都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不过,即使实际的制度移植并没有发生,一种源自外国政治环境的程序理念仍然可能激发本国学者或改革者的灵感,帮助他们在对外国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造的情况下设计出一种可行的本国制度创新。
只要本书能够在帮助中国读者理解中国程序传统如何能够与西方理念进行有意义的整合方面起到一点微薄的作用,郑戈博士投入到这一翻译工作中的巨大努力便被证明是值得的。
2000年3月于康涅狄格州新港市
注:《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米尔伊安·达玛什卡著,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