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译版序
米尔伊安.达玛什卡 郑戈译
【全文】
在写作《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的过程中,我最初的“野心”是为那些试图理解世界各国纷繁复杂的司法管理方式的人们提供一种法律程序的类型学。我从人们看待政府结构和政府功能的不同方式所提供的素材出发来建构这种类型学。在这样做的时候,我相信政府结构和政府功能这两种政治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程序规则的生长环境,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程序制度的基本设计。但是,我同时也希望我对官僚机构的各种组织方式以及人们看待政府角色的不同方式的讨论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当适合于某一程序性权力运作环境的条款被移植到另外一种环境时所可能产生的问题。我本人所未曾预想的是,就在本书出版之后短短几年之内,各种程序制度体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开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密集程度。这使得拙著对于程序制度移植研究的潜在实践意义几乎完全遮蔽了它为人们理解世界各国程序制度提供粗略指南的智识功用。这种出乎意料的发展使我觉得有必要向中国读者作一些交待,以解释我的理论框架在评估移植外国程序理念的可行性方面的可能作用。
首先,为了从恰当的视角来关照程序移植问题,我们应当注意到:对既有程序制度的不满存在于世界各国,而不仅仅是少数几个地方。即使是在象英国、法国和德国这样的国家,虽然它们的程序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欧洲以及世界其它地区的许多国家争相模仿的对象,改革的压力也正在逐渐增强。在回应这种压力以及到本土经验之外去寻找创新的启迪的过程中,承担着改革重任的各国法律家们总是很容易为一些他国的制度设计所吸引,因为这些制度可能体现着较为健全的原则或者表现出良好的意图。但是,匆忙将这些制度纳入到本国法律体系之中的做法可能很容易导致不尽人意的结果。
导致这种危险的一个明显原因就是:规范司法管理的各项规则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支持的关系。因此,用一项进口条款来取代一项本国条款的尝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那些改革者并不想加以改变的制度。因此,在折服于一项外国规范的魅力之前,改革者们首先应当认真思考这项规范与本国的整个规则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但是,这一类的法律分析只能算是一场精心构思的改革的第一步。这是因为,程序创新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那些喜欢欣赏规则之完备性的法律人。改革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新规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植根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因此,策划一场程序改革就像是策划一场音乐会。法律规则就好象是一个个音符,尽管它们当中的每一个都可能具有内在的艺术价值,但这并不能保证一场音乐会的成功。完备的乐器、娴熟的演奏者以及音乐类型对听众的吸引力也是同等重要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