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受经济体制的影响而形成集权式和分权式两种基本形式,分税制就是一种分权式的财政体制,故称之为分税制财政体制。关于分税制问题,在我国除少数学者主张它仅为一种税收体制外(注:郝昭成等:《财税体制突破与利益重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 页。),通常将其定义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相应划分财权和财力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注:储敏伟:《分税制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载《财经研究》1993年第12期,第18页。)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定义虽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分税制的实质问题,但并未涵盖分税制的全部内容。概言之,分税制是依法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的制度。从各国分税制立法的实践看,我们认为,分税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分税制是一种涉及多种财政要素、多种财政行为的综合性财政体制。以法定形式划分税收收入是划分财力的关键,而财力的形式受制于财政权的划分,财政权的分配又是依据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责的,通过分税制可以将财政权分配关系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因此,分税制是一种含税收管理体制的财政体制。财政权由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财政司法权构成,分税制立法必须划清三种不同属性的财政权并进行合理分配。
2.分税制是分设机构、划分事权、划分财政权三者相统一的财政体制。依我国宪法,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分设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与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不同,事权也不一样,划分财政权应与各自的事权相一致。机构分设的目的是为了划分事权和财政权,划分财政权和事权亦要求机构分设。
3.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选择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市场经济是自主、分权的经济,它为分税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即中央和地方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适当分权。分税制作为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与经济体制是一致的。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并无独立的财政权,缺少实施分税制的基础。
4.分税制是一种以配套齐全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的规范化财政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无疑要求构建完善的财政体制法。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并在
宪法中确认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及相应的事权,为分税制提供国家基本法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将分税制各个方面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