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stav Radbruch,a.a.O.S.79-80.转引自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第6-7页。 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中所有权作用的中心是对他人的支配问题,我妻荣作了详尽的阐释,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社会存在的不动产物权与社会不动产的物质利用,其范围原则上是一致的。于动产而言,物质利用及所有权范围原则上也是一致的。而当土地所有权人与其家属、隶农、奴婢、徒弟等共同耕作土地或使用其材料、器具等从事生产活动时,所有权人与上述人的关系(户主与家属、领主与隶农、主人与奴婢、师傅与徒弟),均为身份关系,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下那样的契约关系。这种身份关系为法国大革命所主张的“人的解放”和“土地的解放”之理想所推翻。封建身份束缚的废除,使个人获得自由,契约,成为设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基本形式,而对于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共同付出劳力时人们之间结合的各种身份关系,也被一扫而光,而带之以各种形态的契约。封建体系下形成的土地所有权的“肢解”(即土地所有权被分裂为多种利用权)以及各种所有权负担被废除,“完整而自由的所有权”(propriété pleine et linbre)得以确定。如同法国的土地解放,在德国,日尔曼法的所有权观念被罗马法所有权观念排斥,确立了所谓“自由所有权”(freies Eigentum)。不过,身份关系的废除不等于人类在以自然为对手的战斗即生产中不需要相互协作。相反,伴随近代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生产进程中人们的结合更加复杂,范围也日益扩大,并无任何身份关系结合的众多的人们,必须依契约而与同一物发生关联。而在这些依契约而结合的人群中,有些人是所有人,有些人是借贷人,有些人则是单纯的劳动者,这些人对物的地位是决不相同的。而由于法律赋予所有人以绝对不可侵犯的地位,他可以自由地利用人类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物。反之,其他人如果未以契约与之相结合,就不能参与生产过程,不能获得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人们对同一物之地位的差异,直接产生了人们权力强弱的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所有人有绝对的强权,非所有人不依附于他就不能生存。所有人拥有对非所有人的支配力。这种依附关系只能依契约产生,所以说,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中所有权具有支配他人的力量,所有权人可以依契约实现这种支配力。(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第9-11页) 以上观点根据我妻荣之《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有关论述整理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