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财产与其说是依物权而成立,毋宁说以债权作为要素,出现了财产债权化的现象。债权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近代社会中对于财产的拥有并非表现为对物的拥有,而是表现为对他人的请求权即“信用”的拥有),而在构成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各种债权中,金钱债权具有一种极为特殊的地位,尤其在流通信用及投资信用两个领域,其逐渐具备了支持社会的全部经济组织的力量。[44]
总之,物权的本质不可避免地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生某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实际上也就是民法自身的变化:在一个法律认可支配他人人格的时代,物权是社会构成的中心。这样一个时代中,人不仅对外界的“物”进行支配,而且可以支配“他人”。“这一点,无论是像日尔曼法系那样将身份性支配包含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还是像罗马法系那样把两种支配做概念性的区分,两种情形并无显著的差异(罗马法中承认奴隶上的物权)。但近代法宣布,任何个人都是不服从于他人法律性支配的人格主体(Person)。因此,只有物才可成为法律上直接受支配的标的。人和人之间在法律上的一切关系,都是依照基于自由意思的契约关系而成立的。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之下,社会法律关系的成立,是靠以‘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的物权和债权之间的相互协调而完成的。但是作为抽象概念的‘人格’,欲不能防止因贫富差别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最近的法律正着眼于具体的‘人’(mendch),试图努力保障一种事实‘像人似的生活’(Menschemwürdiges Dasein)。这种‘从奴隶向人格、进而向人’的理想的进化,导致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根本变革。法对社会生活的规范,透过这两者逐渐得到强化,并由此产生了私法和公法的混淆,此成为现代物权法的根本特征”。[45]
通过学者对于从物权优位到债权优位的深邃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理清物权与债权发生相互渗透及界限模糊的主要原因。这对于我们从超越法律制度本身之更为广阔的角度观察和思考物权法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启迪价值。但是,当我们收回脱缰的思绪,回到物权法技术层面之现实时,我们必须看到:无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或者“物权本位向债权本位之转化”,或者“物权从对物与人的支配,到纯粹对物的支配,再到通过支配物而支配人”,所有这些从不同角度对物权进行观察后得出的结论,都仅仅具有一种揭示物权这一事物之本质所发生的发展变化的作用,而并非对物权本身(物权之基本属性)的全面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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