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地位,则由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之发展的影响而发生了某种“颠倒”:与中世纪社会生产关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静态社会形式相反,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已完全变为动态的(即以债权这一“动的要素”为中心)。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在其《法学导论》一书中所言:“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Macht-und Zinsgemuss),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42]
对于近代法上物权与债权地位所发生的这种变化的原因,日本学者我妻荣在其《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书中作了极为精辟的具体分析。
针对所有权的作用所发生的变化,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中,所有权最重要的作用已经不是利用物质客体,而是将其作为资本,利用资本获得利益。亦即在这种组织下,所有权的作用不是对物的支配,而是对人的支配(如生产资料的所有人对作为非所有人的劳动者的支配)。然而,要想把所有权作为资本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须与各种债权契约相结合。否则,所有权就不能发挥其最重要的作用。[43]为此,便发生所有权与债权的结合,所有权依靠债权而发生作用(如土地所有权主要靠与不得不利用他人土地的人们订立租赁契约或设定用益物权的契约以取得地价或地租债权而发生作用;生产设备所有权靠与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的无产者订立雇佣契约以取得请求给付劳动力的债权而发生作用,而商品所有权,则靠与不得不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订立买卖契约以取得价金债权而发生作用,至于以增殖为目的的货币之所有权,则靠与以将来返还等值货币为内容的契约相结合,以取得可请求利息或股息的债权形式而发挥其作用)。如此一来,土地所有权支配着土地使用人;生产设备所有权支配着不得不被雇佣的无产者大众;商品所有权支配着消费者(强大的生产者拥有大量商品,即可产生对消费者的支配力;具有独立地位的商人介入生产与消费领域,通过拥有庞大的商品交易资本和巨额商品,也可以对一般消费者形成强大的支配力);而货币资本所有权,则支配着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企业主体。各种所有权的作用逐渐从对物的支配而逐渐推移到对人的支配,所有权固有职能逐渐淡薄,而与其相结合的债权的色彩逐渐浓厚,而当所有权这种对人的支配作用达到极点时,所有权就成为手段而被债权否定了!换言之,所有权原来的本质作用是为了确保对外界物资的利用,以保障对外界物资的所谓派他的效力。但当所有权的作用已不是保障其主体对这些物资的利用者的地位,而是赋予对物资利用者的支配力量时,亦即必须以债权来实现这种支配力时,债权就不再是到达物权的手段,而是其自身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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