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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下]

  将前资本主义时代认定为“物权君临时代”即以物权为中心的经济社会,是基本符合财产法与社会经济生活相互关系的定理的(尽管这种“物权”从来都是与身份等级制度相结合):无论在一个生产力低下、物质资料匮贬的社会,或者在一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人们支配财产的目的主要在于对财产的使用(至于对财产的占有,不过是使用的前提)。因此,财产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所谓“财产归属”,避免因“名分未定”而导致的混乱和争夺,而一旦确定了物的归属秩序,则对财产的“使用”,便成为家庭或家族内部的问题。在此,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实际上是以占有、使用所表现的物的静态归属即“所有”为中心。而在一个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的时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所有权的收益、处分权能得以膨胀,人们支配财产的目的常常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能够具备参与交换的资格(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交换,而商品交换的前提是拥有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一旦发生商品交换,财产归属关系即演化为财产移转关系,债权便出现了。因此,处分权能在所有权权能中地位的提升,必然要导致所有权与债权相互关系的密切,由此,物权与债权,便首先通过财产交换(亦即对物的“处分”)而实现其相互之间的链接。
  不过,在传统的经典理论中,物权与债权泾渭分明,物权为债权发生的前提[38],债权为取得物权的手段,[39]而物权则为债权发生的目的,亦即“债权关系之首要法律目的,乃在将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之权利”。[40]换言之,如无物权,则交换无从发生,债权无从发生;发生债权的目的在于获得他人财产之物权,故新的物权的取得为债权发生的结果。如图:
  物权(处分权之行使)→ 债权(财产交换) →物权(债权实现的结果)
  从物权开始,经过债权,再回到物权,商品交换的流程被淋漓尽致地得以描绘。而这一过程表明,债权不过是一种暂时的法律现象(债权具有暂时性),物权则是一种恒久的法律现象(物权的永久性),物权为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终点,债权则不过是作为物权的一种“附随物”且依附于物权而存在。目的与手段孰重孰轻,不言自明,故物权相对于债权,应当具有优势之地位。
  但上述观念在现代社会以来,实际上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关于债权的作用,学者的看法显然有重大的改变。对此,有学者充满情感地指出:“债权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信用的基础上产生的。在人类文化史上,它后于物权而发展。由于认许了债权,人类经济生活更加丰富。人类在仅依物权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客体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和现在。但是,承认了债权制度,就可以使将来的给付预约,变为现在的给付对价价值。人类在经济生活中,除了过去和现在的财产之外,还可以增加将来的财产。用柯拉(Josef Kohler,德国学者——引者注)的话说,就是信用(即债权的发生),‘过去可为将来服务,将来可为过去服务,时间障碍被打破,人类可以自由地征服时间与空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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