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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下]

  当然,承租人地位问题一直为各个国家的学者所反复讨论,但无论立法是否明确赋予租赁权的物权效力,租赁权的物权化均无庸置疑。另外,还有很多债权也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如在某些国家,共有人之间就共有人的分管和利用共有财产的协议(其产生的是债权),如经过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受让人应受其约束);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中的预告登记制赋予债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动产担保交易法中的信托占有结合了物权和债权的特点,[31]等等。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似乎越来越紧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似也越来越模糊,随之出现了一种对物权与债权关系的新认识,即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差异或者对立,已经越来越减弱,“近代以来,正是物权与债权之相互交错、相互转换(物权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以至相互结为一体,才真正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32]为此,便有诸多学者步19世纪法国学者后尘(当然是基于不同的理由),试图从根本上否定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有台湾学者指出:“事实上区分某种权利为债权或物权恐怕也无太大实益,重要的是该权利具备那些权能,例如租赁权具有对抗继受人之效力,则将其归类为债权或物权显已不重要,而信托占有制度又系混合债权和物权,则应以债权或物权称之,强为区分恐亦系自寻烦恼而无实益。”“因新型财产权不断出现,物权债权相对化,财产权之指定不再限于有形财货归属秩序之确定而已。”[33]而日本也有学者在惊呼“现代社会已成为一个金融资本一统天下,金融资本主义思潮甚嚣尘上的社会”的同时,认为金钱“不仅使物权与债权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统一,同时也使二者区别之界限愈益模糊,以至使人们试图在学说上对二者加以区分已变得毫无意义及根本不可能”。[34]对此,自然也有中国内地学者呼应,认为“物权与债权这一理论上的分野,实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所打破,而次第趋于合流”。[35]
  现代社会之现代性,真得已经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毫无必要”?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问题上,现代社会究竟发生了什么重大变故?显然,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之模糊及其相互关系的不清晰,并非权利的此种分类本身是否妥当的问题,而是民法所反映的财产关系随社会发展所出现的实质性变化在财产法上的重要表现。
  四、从物权优位到债权优位
  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许多学者发表过重要论述,其多集中于这样一个基本的思想: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自然经济形态,使这一时期的社会生活全面地成为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物之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与所有关系原则上属于一致。[36]这一时期,“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就像自然界中材料与力的关系。前者是静的要素,后者是动的要素。在前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静态”,亦即“在社会生产关系完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中世纪的社会形式是静态的”。[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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