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如果各州可以对政府执行权力的某一项手段征税,那么它们也就可以对所有其他手段征税。他们可以对邮政、对制币厂、对专利权、对海关证件、对司法程序、以及所有联邦政府采纳的手段征税,并毫无节制地挫败政府的所有目的。这不是美国人民所设想的结局。他们并未设计他们的政府去依赖各州。
[67] 绅士们说,他们并未宣称把州的征税权扩展到这些对象的权力。他们将其权力限于针对财产。但这种区别是基于什么原则?提出区别的人没有为此提供任何理由,且他们所辩称的原则否定这种区别。他们辩称,除了
宪法第一章第十节,征税权没有其他限制;换言之,对于所有其他事项,各州权力是最高的,且不允许任何控制。假如真是这样,财产和征税权所适用的其他事项的区别只是任意的,且从不可能获得支持。这还不是全部。假使各州的控制权获得确立,假使他们对征税的最高地位获得承认,那还有什么能限制它们可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方式行使这种控制?它们的主权并不限于征税。这并不是唯一显示主权的方式。问题的实质在于最高地位;假如我们允许各州有权对全民政府所采用的手段征税,那么宣告
宪法及根据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国土的最高法典,就成了毫无意义的空话。
[68] 在争论过程中,《联邦党人文集》受到引用;且这本书的作者所表达的意见被公正地认为对
宪法解释有权获得极大的尊重。对这些意见不可能作出言过其实的赞誉;但在把他们的意见运用到我们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案件时,必须保留检验其正确性的权力;且要理解其论点,我们必须检验其所坚持的主张,以及它所针对的反对意见。被引用的段落之主题是授予一般政府的无限征税权。试图取消这种权力的反对意见得到了完全与清楚的陈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后者(联邦政府)的不确定的征税权可能会剥夺前者(各州政府)为其自身需要提供支持的手段,并将使它们完全受制于中央立法机构的怜悯。既然联邦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既然联邦有权通过所有对执行其被授予的权力而可能是必要的法律,联邦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可能以州税干预其自身税收为借口,取消州对有关事项所施加的税赋。为了促进联邦岁入,它可能会宣称这么做的需要;因此,所有的税收来源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联邦垄断的对象,从而完全排除并摧毁各州政府”。
[69] 这些文章对
宪法的反对意见是针对未获得定义的政府征税权,而不是使其自身措施免于州税的附带特权(privilege)。从这未定义的权力所看到的结果,是它将吸收所有的征税对象,“从而完全排除并摧毁各州政府”。《联邦党人文集》的论点是被用来证明这些忧虑的错误,而不是证明政府执行其任何权力都得使其所运用的手段面临州税的困扰。反对这些忧虑的论点应被理解为和它们想要证明的观点相关。假如要问这些出色的论文的作者:他们所主张的
宪法解释是否将使联邦政府为执行其权力而采取的措施处于各州[征税权]范围之内,凡是读过这些富有启示的篇章的人都会毫不犹豫地承认,他们的回答必然是否定的。
[70] 还有人坚持,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征税权被承认为共有的(concurrent);如果一项论点支持联邦政府对各州所成立的银行征税的权力,它必然也同样支持各州对联邦所成立的银行征税的权力。
[71] 但这两种情形并不具有同样的理由。所有州的人民创造了全民政府,并授予它以征税的普遍权力。所有州的人民以及各州自身在国会中得到代表,并通过他们的代表行使这项权力。当全体人民对各州的特许机构征税时,他们就是在对其选民征税,并且这些税务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一致,但当一州对合众国政府的运行征税时,它所作用的机构就并非由其自身的选民所设立,而是被他们无权控制的全体人民所设立。征税所影响的政府,乃是为了他们和其他人的共同利益,被他们自己和其他人所设立。我们必须区分整体对部分的行动——即区分最高政府的法律和与之抵触的次级政府的法律。
[72] 即使全部接受马里兰州的论点,它也只可能对国会对各州银行的征税权提出疑问,而不能证明各州对美国银行的征税权。
[73] 本院对这一主题已给予最为深思熟虑的考量。结论是深信各州无权通过征税或其他手段,去延误、阻碍、抑制或以其他方式来控制国会为实施
宪法授权而制定的合宪法律措施。我们认为,这是
宪法宣布最高地位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