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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法--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

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法--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


郑戈


【全文】
   对市场经济的理论探讨使人们自然而然地对市民社会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的确,市民社会的三要素:市场、契约、市民(进而延伸为公民)权利,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这些要素的萌生和发展都与欧洲文明的历史进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不可否认,中国社会从未完全形成过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市民阶层”,与之相关的市场、契约及市民(公民)权也完全是舶来品。市场经济在中国能否生根发芽,能否有机地溶入社会主义体制之中,这是一个大家都在关心的问题。鉴古可以知今,本文力图从市民社会的原初形态着眼,探讨市场经济的起源及其法律基础。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不大可能涉及过于广阔的时空领域,只选取了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一部分。
  
  一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对萌芽时期的市民社会进行一番粗略考察。我们知道,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产生,是与所谓“民族国家”的出现有着密切关联的,而其直接源头,则是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兴起的大量城市。虽然最古老的城市是罗马时代遗留下来的旧城,、但更多的新兴城市则是开始于n世纪的贸易复兴运动的产物。[2]它们大多位于拜占庭帝国内,或与君士坦丁堡有联系,因而能充分利用东方贸易复兴的好处。[3]其中最重要的有威尼斯、阿马尔菲、米兰、卢卡、比萨、热那亚等。城市中最早的居民,是中世纪的“商人”。而“商人”(mercatores)一词的最初含义与“市民”(burgenses)一词大体相同,也包括手艺人在内。[4]为贸易是城市的经济命脉,手工业则为其提供产品。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也颇有近代资本主义垄断集团的意味。这些城市相继从封建领主手中获得相对独立的合法地位。首先是威尼斯,于1082年获得特权,在拜占庭帝国内免交一切关税。此后,又有比萨、佛罗伦萨以及北欧、德国境内的一切城市获得类似的权利。
  
  城市最早的管理机构是全体市民大会和地方执政管辖区会议。前者很快为市政委员会所取代,而后者则演化为市政厅。取得独立后,各城市都纷纷颁布了类似于近代意义上的码宪法”性文件,如1293年佛罗伦萨《正义法规》、1111年《斯拜而特权宪章》、1135年《马因斯宪章》等。在“宪章”之下,各城市都有自己的普通法,如《巴黎习惯汇编》、10世纪的热那亚城市法等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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