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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程序论

契约程序论


刘凯湘 刘家刚


【摘要】契约程序是契约行为的形式、外壳,契约过程中时间、空间、物质手段的组合。契约程序的目标是平等、自由、安全、便捷、效益,契约程序目标实现的途径是意志介入。契约属私法范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时,国家便以契约利益主体的身份出现,允许国家意志对契约程序的介入。


【关键词】契约 程序 国家意志 介入
【全文】
  一、契约程序的价值
  
  程序的完整含义是什么?《现代汉语词典》给程序下的定义是:“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它仅说出了程序一个方面的特征,即时间的先后性,而没有完整地揭示程序的内涵。程序除时间性外,还包括空间及物质的因素,因为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空间,利用一定的物质手段进行的。时间、空间、物质手段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程序。这是从程序本身的特征来分析。如果以行为的内容为参照概念,程序即是行为的形式或外壳。行为的内容是行为的实体,反映的是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形式是时间、空间、物质手段的组合。程序作为一个总和概念,可以进行分解,分为几个大的阶段性程序,每个阶段性程序再分成小的环节。契约程序就是契约行为的形式、外壳,契约过程中时间、空间、物质手段的组合。它包括立约程序、履约程序及变更和撤销程序等三个大的程序。每一个大的程序又包含很多小的程序,如立 约程序包含审查双方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资格、发出要约、撤回要约、撤销要约、作出承诺、通知承诺迟到等程序。 契约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是一定行为过程的序次,它是为完成一定行为过程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也是一种工具或手段,不能独立存在。它服务的对象,也就是它的内容,是行为过程追求的实体目标。在契约中,程序的实体就是当事人借助契约所要实现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但同时,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它的价值导向,能够对周围环境产生示范作用,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行为模式及价值理念。契约程序要求的平等、自由、安全、效率、效益等观念,波及力将是人们各个方面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人们的契约行为;将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契约直接作用的社会关系。
  不仅如此,契约程序还具有实体价值。契约程序的独立价值相对于实体价值而言,又是非独立的。没有实体价值的要求,就不会有契约程序本身,也就不会有程序的独立价值。契约所要追求与实现的主要是当事人间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它运动的目的与归宿。现代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运动;在运动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资源的效用,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财产运动的形式主要就是契约,没有契约就不可能有现代社会大量的、快速的财产转换与运动。所以,现代经济的两大支柱,一个是所有权,另一个便是契约。所有权确立了静的财产关系,确立了财产的归属,为财产的运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契约则最终实现了财产的交换,它是财产运动的传送系统,将所有权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运抵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将使用权从一个使用者手里传送到另一个使用者手里。如果传送系统出现障碍,财产的运动也就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如何使传送系统快速、高效、安全地运转,成为现代经济运动的关键一环。但传送系统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必须按照这些客观的规律设置系统的各个环节,才能使其顺利地运转,完成财产交换的任务。契约程序作为一个系统,如何高效、安全的运行,关键在于系统的程序设置及各个程序之间的组织协调。而要确定系统设立哪些程序以及各个程序之间如何协调,首先必须确立系统运行的目标,然后以目标作为参照系来确定及评价哪些程序应该设,哪些程序不应该设;什么样的程序组合是好的,什么样的程序组合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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