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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发育过程中的摩擦与契约演进过程中的难题--兼论治理整顿中的法律调控对策

  第六,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建立金融调节系统,扩大资金市场。资金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本身就是契约演进的重要标志。目前,除巩固已经开始发展的资金同行拆借、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外汇调剂等措施外,还应准备创建证券交易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推行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加紧制订《票据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条例》等金融立法,保证资金市场的顺利发育。 
  第七、加强和改善对指令性计划合同的管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的执行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实现的,因而计划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反映我国市场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计划合同的管理,提高其履约率,首先要求企业和国家主管机关在认识上有正确的着眼点,要强调计划合同的法律属性,并协助和监督企业优先执行好计划合同。 
  第八,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既然商品经济新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那么完善、科学的立法便成为决定性的因素。这方面的改进措施包括:1)重视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尽量缩小法律与现实的距离;2)加强立法预测性,重视超前立法;3)搞好各层次、各类别立法之间的平衡协调,减少和避免立法上的冲突与摩擦;4)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尤其是西方国家民事、经济方面的先进经验;5)把立法重点放在与治理、整顿和经济改革最密切相关的市场和流通领域,健全一整套的契约法律制度。 
  第九,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为契约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坚实的法律屏障。作为市场运行秩序基础的法律尊严和契约约束力的强化,是通过处理和解决合同纠纷而实现的。这方面的具体措施有:1)保证仲裁和审判机构的独立地位,尤其要赋予审判人员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防止外部因素(特别是行政因素)对公平裁决的干扰,提高人们对公平裁决的信任度;2)以实行等级待遇和晋升制度为突破口,提高现有仲裁人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这方面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官制度),最大限度减少裁决错误、裁决模糊和裁决不公的现象;3)发展民间仲裁和行业仲裁,以适应民事纠纷日益普遍化、复杂化和技术化的需要(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要把目前的合同仲裁机构附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体制加以改变,应当让其独立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非官方仲裁机构);4)提高律师地位,强化律师职业,使律师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成为真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卫士和代表;5)摒弃硬性调解,更多地以裁决和判决结案,提高结案质量和执行效率;6)采取积极措施,对仲裁和司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稳定和充实司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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