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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发育过程中的摩擦与契约演进过程中的难题--兼论治理整顿中的法律调控对策

  第三,强化市场发育和契约化进程中的法律约束机制。就市场交易和契约行为而言,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就是合同法,它对于市场运行状况起着直接的作用,是法律约束机制的精髓,因此,强化契约的法律约束机制就意味着一部条款齐备、内容翔实、逻牲严谨的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然而,目前调整我国契约关系的基本法即《经济合同法》,颁布于1981年,由于这部法律是在农村改革初起而城市改革尚未正式拉开序幕的背景下制定的,其所规定的内容、原则以及立法技巧等已与现在深刻变化了的经济条件脱节甚大,无法适应。因此对现有《经济合同法》作大的修改实为刻不容缓。我认为,修改该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 1)从性质上把合同法规定为商品经济和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制度;2)确认广泛的契约主体,赋予所有经济主体以参与契约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3)扩大契约对经济生活的覆盖面,将改革中出现的大量新型合同如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合伙合同、联营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4)合同法的原则和内容应当能够促进市场的发育与成长,便于各种市场交易活动的有效进行,保障市场运行的有序状态,鼓励人们的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5)突出契约自由和尊重企业法人自由意志的原则;6)严格违约责任及追偿制度。 
  第四,加快流通体制改革,加紧完善市场规则。如前所述,商品经济祈秩序首先体现在市场秩序上,现阶段各种磨擦与漏洞大都产生于流通领域,治理、整顿的焦点也集中于流通领域。流通领域混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商品交换和竞争的市场规则。由于多年的改革仅仅侧重于主体方面的简政放权,仅仅热衷干推行横向联合、承包祖赁等,忽视了市场法则的创建与运用,忽视了市场外部环境的治理,使原本设想的平等、繁荣、稳定、健康的市场景象迟迟未现。因此,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包括使用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责任、政府在市场竞争的超脱地位、合同的权威、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等在内的市场法律制度,制订市场管理法、竞争法、价格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法规。同时,通过增加交易渠道、发展贸易组织、促进市场信息传播,改进商品推销形式等途径,加快流通领域的改革。 
  第五、加速政企分离和廉洁政府行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强烈的官本位意识,官权的繁衍与扩张,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腐败现象,从来就是改革的主要障碍和威胁,其危害远比价格、工资等改革难题的风险大得多。就政企关系而言,企业至今仍保持着依赖政府的制度惯性和心理惯性,其独立法律人格尚未彻底形成,这是严重违背市场运行和契约发展方向的。 
  因此,必须一方面提倡政府廉洁清正,减少经济行为中的低效与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加快政企分离,创新和完善企业制度。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通过承包和租赁以及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推行,逐步形成关于国有资产关系和国营企业经营机制的契约制度,将企业制度的改革置于法制契约他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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