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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发育过程中的摩擦与契约演进过程中的难题--兼论治理整顿中的法律调控对策

  8.诉讼成本的高昂与合同诉讼对审判机关的要求之间存在严峻的矛盾。企业为解决一个合同纠纷往往需要付出过高的代价,这首先体现在诉讼时间的拖延上,一个案件有的耗时达二、三年,双方当事人都被拖得精疲力尽;其次,审理结果每每难尽公平合理,当事人期待已久却大失所望;再次,即便是公平合理的判决书、调解书,其实际执行也是多费周折,极不容易。这些因素使得纠纷当事人在是否诉诸法律时往往犹豫不决,不少企业权衡再三后,干脆放弃诉讼的选择,最终不了了之。 
  9.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以及立法本身的不协调、不科学,既是产生摩擦的一个重要诱因,也是摩擦的一个主要表现形态,这主要体现在:1)立法滞后,改革措施与改革成果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保障,缺乏超前立法的意识;2)立法内容不严密、不科学,伸缩性大大,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和执法上的随意性;3)法律监督的立法不配套,造成因缺乏法律监督而形成的执法不力甚至事实上的无法可依;4)法律、法规之间前后冲突、相互冲突的现象颇多,造成执法、守法上的无所适从,降低了法律尊严的,5)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以试行、暂行的形式颁布,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减少摩擦、加速创建市场运行新秩序的法律对策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商品经济新秩序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只有运用法律确立和保护商品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商品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表现为规则、制度,新经济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秩序。商品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要求各经济关系主体间公平竞争,平等交易,排斥对市场行为的非经济的权力渗透和干预,而只遵循价值规律和法制原则。因此,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和尊严,打破官本位和权力过分集中的桂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观念。 
  其次,就治理、整顿本身而言,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整顿,而不是长官意志的任性的治理、整顿。治理、整顿是必要的,而且不能手软,应从严整治。但所谓严,要从法律上严,要依照法律采取各项整治措施,不能超越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事实上,治理、整顿如果不依法进行,就不可能达至预期的效应,只能是严一阵又松一阵,有的严有的不严,随意性太大,风险也就增大,最终回到“一统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统”的老路上去。所以,既要防止治理、整顿走过场,又要避免治理、整顿走过头,就必须将“治理整顿”置于理性的、严格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之下进行。 
  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技巧问题。过去,我们以政策导向改革,每一次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都是以政策形式,当政策指导下的改革发展得较为成熟时,再追加立法。这种做法过分强调立法条件的成熟性,忽视立法的超前性和对经济发展导向作用;而且,由于政策相对于法律而言,无论是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都远不及法律并容易为长官意志和行政干预找到借口。因此应从以政策推进改革尽快过渡到以政策-法律并重推进改革,并最终走向以法律推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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