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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发育过程中的摩擦与契约演进过程中的难题--兼论治理整顿中的法律调控对策

   
  二、经济摩擦与契约难题的主要表现形态 
   
  市场发育过程中的摩擦也就是契约演进过程中的难题。这种摩擦与难题以多层次、多形式表现出来,互相交叠,错综复杂,从一个极为重要的角度揭示了我国目前市场与契约制度的总体轮廓。现择其要者列举如下: 
  1.对契约行为的非法律干预,致使大量已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契约神圣的观念尚未扎根于经济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头脑,契约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属物,使得已签订的合同往往处于法律效力的不确定状态,威胁着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 
  2.市场发育的低水平给交易伙伴带来的高成本,是摩擦的重要体现。由于旧的流通体制仍在起着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市场体系尚显稚嫩,交易对象的广自由选择和交易伙伴的自由组合因受制于单调、狭窄的市场渠道而十分困难。 
  3.对市场价格波动的不适应,给发展契约关系也带来难题。旧体制下的产品价格对于企业来说是无足轻重的。长期的计划价格制度使得不少企业时至今日仍对市场价格缺乏应有的敏感与准确判断,不适应突然出现在经济关系中的市场价格波动与变化,更难形成根据市价变动而及时调整经营计划的能力。现在许多合同纠纷就是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本来考虑价格因素,因而一旦发生价格变化,便往往以违约作为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反应而产生的。 
  4.因大量违约造成的严重拖欠货款现象,引起市场交易中的连锁反应,造成新秩序的不稳定。拖欠货款的原因,有确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的,也有故意拖欠、无理拒付的。追不回货款的企业,只得“另辟蹊径”,靠对别的企业再违约而缓和自己的困境。于是,错综复杂的连锁违约和三角债现象便广泛地涌现了。 
  5.大中型企业的垄断与自由契约的冲突已见萌芽。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力结构,使得有些领域形成了人为的行业垄断。不少大中型企业对某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存在着实际上的封锁、垄断,支配着其他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垄断的结果必然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制,这与正在创建中的自由交易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6.企业预算的软约束状态,减弱了企业的索赔动机,同时为企业嫁祸于人找到了借口。若遇他方违约,企业宁愿向上级机关要求突破预算追加资金,而主管机关则有权任意压缩预算,减少投资。此时企业就难免发生履约困难,而最容易采取的弥补措施就是通过对他方违约,转移损失,以平衡自己的利益。 
  7.司法机关追究违约责任的过大偏差,尤其是模糊责任界限的大量调解,淡化了权益观念,助长了违约意识,从而影响了契约化进程。合同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契约纠纷时,普遍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在计算违约金与赔偿金时忽视间接损失,违约方只承担有限的直接损失责任:二是过份强调调解结案,而大量的调解是以和稀泥式的折衷调和为特点,其后果不仅是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是使违约人的违约心理得不到应有的警醒,进而产生敢于进一步违约的潜在侥幸心理,这无疑给正常的市场交易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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