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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发育过程中的摩擦与契约演进过程中的难题--兼论治理整顿中的法律调控对策

市场发育过程中的摩擦与契约演进过程中的难题--兼论治理整顿中的法律调控对策


刘凯湘


【全文】
  引言——市场与契约:经济与法律 
   
  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经济学家都这样定义: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意而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法学家都这样解释。 
  近四十年的经济建设和法律建设中,我们是否感觉到了市场与契约之间的联接纽带?毫无疑问,规范而有效的商品交换,就法律意义上的条件,依赖于下列诸项:经济主体必须能够在市场中自由让渡自己的商品,保证对方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而不被迫索,交易必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不能有强迫、欺诈、显失公平等因素,等价、有偿应该成为交易的核心原则,诚实、信用则是市场行为的道德法码……而所有这些,又都凭籍于一种超然的神圣力量才能得以实现与维护。这种力量便是契约法律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与自由契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结果。毋庸置疑,商品交换中的主体平等性与意思自治性是人类思想观念的一次历史性进步。当着资本主义的市场发达到相应程度的时候,必然滋生出与之相适应的市场运行规则,即契约法律制度。而契约自由,便成为西方民商法中的基本理论支柱之一。 
  商品交换的经济表现是市场,法律表现是契约。这就如同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在经济制度上表现为所有制而在法律制度上表现为所有权一样。商品交换产生市场,市场运行需要规则,规则的最高表现就是契约制度。简而言之,契约就是市场的法律表现形式。故而,市场的发育与契约的演进是同步的,只有充分发育了的市场才能孕育出发达、完善的契约理论与契约制度,反之,科学、先进的契约理论与契约制度又必然对市场的发育与完善起到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市场与契约的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的联袂,这是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条可行之道。 
   
  一、市场发育与契约演进过程中经济摩擦的不可避免性 
  
  七十年代未揭开序幕的声势浩大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创建新型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为目标的,从旧的产品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轨,创新经济秩序的实质意义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市场的发育和契约的演进无可置疑地成为改革和发展的主旋律。然而,历史的因素与现实的条件将为这一进程设置诸多路障,不可避免的经济摩擦构成了创立新经济秩序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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