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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的存与废

律师伪证罪的存与废


陈瑞华


【全文】
  德恒刑事法论坛
   陈瑞华:各位晚上好,很高兴对刑法306条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我想306条应该从这几个角度来认识。 
   一个是从书本法律的角度看306条有没有问题。另外我想分析一下实证的材料。最近几期《南方周末》在法制版上说一个律师出家了,就是306条整的,一个活生生的教材。我们下面来看看这个条文。 
   刑法306条有三个罪状,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把它列为三个罪: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我个人认为只从书本上看306条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从比较法学的角度看,各国对律师的职务犯罪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出卖委托人利益的犯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德国有诱骗他人伪证罪,但犯罪主体不是特定的,不只是律师,甚至警察、检察官也可以构成。大家可以看到306条的问题在于犯罪主体的特定化――专门针对律师,这代表了这一条文对律师界深深的歧视。第二个306条出问题在于一般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界限。从书本上,这一条制定出来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考虑到主体的特定化,罪状的模糊化,使得这一条成了对律师界的杀手锏,摆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刀。 
  ??第二,从实践情况看,这一条款已被普遍地违反。于是有人辩护说,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是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如果一个条文出来以后,遍地成问题,那么这个条文本身就值得我们反思了。由于时间关系,我只对案例做一点归纳:第一,306条妨碍作证罪通常发生在证人在开庭前被公安、检察机关取过证言,证人出庭时推翻了原来的证言,原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突然改变了。这时往往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大吃一惊。一般的规律是公诉人立即申请法庭休庭,暂时中止原案的审理,来审判证人的伪证问题。根据我掌握的材料,律师伪证的立案、侦查,往往持续几个月,甚至有一两年的羁押期间。绝大多数律师涉嫌306条都被无罪释放了,然后出狱申请国家赔偿。也有极个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践中这种基本模式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不管证人是否成立伪证罪,只要发现证人改变了证言,就要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实践中常常抛开原来的案件,不管证人伪证是否证实,直接抓律师。第二点,羁押问题格外引人注目。外羁押没有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司法救济,谁羁押你,你上谁那告去。这种缺陷在律师伪证罪中暴露得淋漓尽致。律师被羁押后,他的家属或其他人在外呼吁,但就是解救不出来。羁押已经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民间有个说法,“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所有的涉嫌306条的律师,根据我的理解,多少都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就是不严肃、不公正的辩护行为,完全无辜的是少数。所以从实证的角度说还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是公安局、检察院以306条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大多数有都被释放了;另一面律师又有各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这里有一个恶性循环,司法行政机关、律协越是纵容律师,律师轻微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越有可能发生,而警检情绪化的追诉也越会发生。有的公检机关的负责人说,现在律师没人管,既然这样,我们来管。在这可以看到轻微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机制和惩戒程序,使得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得不到及时的惩戒,就一步跨到追究刑事责任,是这样一个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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