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PT属于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邻接权条约,该条约授予表演者独立的出租权,该条约第9条(1)规定表演者“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这是Trips中没有涉及到的,而且出租权不随发行权穷竭。该条约第13条(1)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也享有出租权。第9条(2)和第13条(1)规定,任何缔约方若已对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出租其录音制品实行公平报酬制度,且出租行为未导致对上述权利人复制权的严重侵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总之,WCT和WPPT虽然在出租权客体方面与Trips相一致,但其出租权主体显然大于Trips。随着加蓬于2001年12月6日成为WCT第30个加入国和洪都拉斯于2002年2月20日成为WPPT第30个加入国,WCT和WPPT分别于2002年3月6日和2002年5月30日自动生效[11]。我国作为WIPO成员国,上述两条约也同时在我国生效,因为按照我国《
民法通则》第
142条规定,我国在民法领域参加的国际公约将自动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而适用于涉外民事权利的保护。
2.4 欧盟《出租权、出借权指令》
1992年2月7日,“马斯特里赫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盟政治、经济、货币、法律一体化进程的正式启动。欧盟在民商法一体化方面始终走在世界各地区的前列,因为“马约”剥夺了成员国某些主体权利,各成员国的国内议会不能对欧盟颁布的具有跨国法性质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公约或指令,需各成员国议会颁布相应法令转化为国内法;另一种是地区性条例,各成员国可直接适用。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出租权制度差异较大,这种差异妨碍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竞争,不利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形成。所以,在“马约”签署的当年,即1992年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就颁布了第92/100号指令,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简称EC92/100),要求各成员国对出租权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
2.4.1 出租(借)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限制
根据EC92/100第2条(1)的规定,所有版权人和邻接权人都拥有出租(借)权,无论是作者、表演者,还是音像和电影制作者。其客体范围几乎涉及所有作品类型,只有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物被排除在外,但它们的设计图纸、图片、模型仍受出租权保护。因此,欧盟出租权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之广是版权史上空前的,其保护水平已远远超过Trips。在该指令起草之初,曾有利益集团主张出租(借)权只能赋予音像制品制作者,这种主张在历来重视保护作者权利的欧洲,显然得不到立法者的支持,欧盟理事会认为作者表演者等自然人创作音像事业的繁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应同时受到保护以便维护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