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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标记的知识产权问题

  将被链对象的图像作为链接标记,是“图像链”超文本链接作业中常用的一种链接方法,若该图像尚未进入公有领域,设链者的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案例5就是一起有关图像链接的版权纠纷案。
  案例5:Kelly诉Arriba Soft Corp.案[5]
  被告Arriba软件公司经营有一家提供图像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站,用户使用图像搜索引擎时,先显示出来的是一个蚕豆大的无版权说明的小图像,点击小图像后是该图像的放大全景图,再对图像进行点击,方才进入被链图像的网站。目前,被告的网站未经版权人授权许可的图像作品有近200万张。原告的35张图像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被告作为图像链接标记使用,遂向被告提出侵权通知,被告立即删除了原告的作品,但未给予经济补偿,原告随即以侵犯其版权作品为由将被告告上法院,2002年2月,美国第9巡回上诉法院做出裁决,原告使用被告极小照片是变形性质的使用,因而符合合理使用,但是全景图不是变形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它允许免费下载,可能导致原告网站访问者送减少,从而损害                    
  原告网站的市场价值。
  2.图链文
  擅自利用图像为链接标记,链接对象是文字,如果该图像是文字作品权利人的作品,且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则会侵犯权利人的版权;案例6是一起“文链文”和“图链文”相结合的版权纠纷案[6]。
  案例6:原告是一家专门以电子刊物形式发行报纸的杂志社,被告是一家网站,2000年1月,被告在其主页上将原告主页上的新闻标题和小图像制成链接标记,。原告于同年3月向被告发出了侵权通知,但被告未置可否,原告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版权。
  本案被告设置的链接标记中既有原告的新闻标题的文字部分,又有其中的图解部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标题不受版权保护,被告以原告的新闻标题作为链接标记不构成对原告版权的侵犯;被告使用原告的小图像作为链接标记,则构成了侵权行为,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作品构成要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原告的小图像显然符合这两个构成要件。目前,国内一些网站已经开始意识到图像标记的版权价值,例如: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声明:“任何网站,示经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同意不得将中国互联风信息中心图标与Banner放置在其网站的页面上”。当然,若该图像不是文字作品权利人的作品,则文字作品权利人无权控告设链者侵犯该图像的版权,只有图像作品的版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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