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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标记的知识产权问题

  案例3:Ticketmaster Corp.诉Microsoft Corp.案[3]
  原告“售票员公司”是美国一家在网上向网民出售各种演出票的网站,被告“微软公司”为了开拓网上市场,创建了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提供与西雅图有关的各类信息服务,微软公司曾与原告谈判协商,希望获得设置链接的许可,但被原告拒绝。微软公司就在“西雅图人行道”网站的网页上,以原告的商标为链接标记,进行“深链接”,绕过原告的主页,直接链到出售各种演出票的分页上。1997年,原告状告被告盗用使用其商标进行深层链接,使其主页广告浏览量减少,原告还指控被告将原告公司名称和商标“埋置”在被告网站的元标记中,以便将通过搜索引擎寻找原告网站的网民吸引到被告的网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如同衔别人的草垒自己的窝一样,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使用原告商标作为链接标记,但不能绕开原告网站的主页。
  3.商标链接效果混淆了商标权人的真实信息
  如果设链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链接标记,用户点击该标记后链接到的不是商标所有权人网站主页时,则设链者的行为构成市场误导行为和商标淡化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户混淆了设链者和被链者之间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误以为双方之间存在某种授权、许可的关系。通过案例4,我们可以加深对此问题的认识。
  案例4:北京金洪恩电脑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案[4]
  1997年,原告北京金洪恩电脑公司开发也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并将“股神”两字作为文字商标进行了注册。1999年,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开发出炒股软件《股市宝典》,并在其网站主页上宣传该软件均以“股神2000”作为分页的链接标记。原告状告被告行为假冒知名商标名称和假冒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股神2000”作为链接标记,在两个专业软件之间建立了联系和对比,误导了消费者,降低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商品信誉和“股神”商标进入市场时用户识别商品的能力,侵权成立。
  该案被告的链接行为属于“网站内部链”,并未链接到原告的网站,但其行为已经足以构成用户对商品的混淆,故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三.图像链接与版权保护
  图像链(Image Link),即设链者使用HTML在网页中设计指令,将不同网站和网页上的图像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来,被链接的图像成为设链者网页整体的一部分。同时,该图像还可以作为链接标记来使用。图像可以是图案,也可以是照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它们具备了构成作品的条件,可成为版权保护对象,擅自使用上述图像作为链接标记是否会构成侵权,要视链接效果而定。
  1.图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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