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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标记的知识产权问题

链接标记的知识产权问题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 concerning Linking Mark


江向东


【摘要】介绍了超文本链接标记的种类,探讨了文字链接的版权问题、商标链接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和图像链接的版权问题。提出链接作业时应注意链接标记的选择问题。
【关键词】超文本链接 链接标记 知识产权
【全文】
  超文本链接是构筑数字图书馆虚拟数字馆藏资源的重要技术手段,按链接对象的标记的不同,超文本链接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文字链(Lypertext Refernce),它完全由文字构成,并配上不同颜色或加下划线,通过点击文字可进入被链网站或网页。第二种是图像链(Image Link),设链者使用HTML在网页中设计指令,将不同网站和网页上的图像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来,第三种是文字链与图像链的混合。链接标记选择不当则会引起法律纠纷,它不仅限于版权,还涉及到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当然引起纠纷并一定意味着侵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文字链接与版权保护
  文字链接是虚拟馆藏资源建设常用的一种链接方法,如果用被链文件的网址(URL)作为链接标记,则不存在侵权问题,因为网址本身不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但如果采用书名、文章篇名、报刊名称和关键词作为链接标记,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先来看一下案例1的情况。
  案例1:Shetland Times Ltd 诉Shetland News案[1]
  该案发生于1996年,是全球第一起因链接引起的版权纠纷案。原告“谢德兰时报”在其网站的主页上登载该报印刷版的文章的标题和广告,并用系统内链的方法将分页上的文章全文与之链接。被告“谢德兰新闻”有一家网站,它在自己的网站上照抄原告网站主页上的文章标题,并通过“内链”使用户绕开原告网站的主页,直接访问原告网站分页上的文章内容。原告在苏格兰法院起诉被告侵犯了其文章的复制权。审理法院认为,文章标题可以被视为受版权法的文字作品,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文章标题复制权,因此对被告下达了暂时禁止令。此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允许被告继续链接原告网站上的文章全文,条件是在作为链接标记的每篇文章标题下面必须注明“该文属于谢德兰时报”,并标注谢德兰时报报徽。同时,被告所设链接只能中原告网站的主页。
  该案涉及到两个版权问题:第一是文章标题是否有版权,第二是内链行为是否合法。对于第二个问题没有太大的争议,而第一个问题却在引起很大争议,因为按照英国版权法的规定,文章标题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因此该案在其他国家就更没有参考价值。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名称也不加以保护,案例2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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