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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研究现状综述

  4.2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
  DL开发全文数据库时,若所汇编的材料已进入公有领域,则无版权之忧,这一点大家已达成共识。如何对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版权问题,大多数人认为使用作品的原文时必须获得版权人的许可,肖燕则认为若是为个人作用或教学科研目的而制作的在馆内作用的非商业性全文数据库,属合理使用[68]。笔者认为DL数据库制作过程中的馆藏“数字化”行为依我国著作权法虽属“合理作用”,但仅局限于“保存目的”,不能提供馆内使用,倒是美国现行版权法是允许的,这也是我国此次新著作权法修订中不足之处。就DL多媒体数据库开发而言,肖燕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她认为制作多媒体数据库必须解决文字、图像资料和音响资料的版权确认和许可问题,并支付报酬,否则侵权,再加上权利人分散,要进行大量许可工作难度大,远非我们在设想DL服务时那样简单[69]
  就套录他人数据库问题而言,严峰、张文德等人认为此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70][71]。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对数据库采用“原创性”标准的版权“弱”保护措施,只保护数据库的编排结构,不保护其内容,因此对由非版权作品或数据构成的数据库可以进行套录,并加以重新编排,就不会构成侵权,但对由版权作品构成的数据库进行套录,则会侵犯作品版权人的复制权。
  4.3自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
  DL数据库开发需投入大量资金,制成后的版权保护问题引人关注。陈传夫认为书目数据库记录的内容和字段以及文档结构中独特的排列方法的使用均是智力创作,具有版权性[72];邱均平、罗光灿等人认为元数据库不论从其内容组成还是结构编排上都凝聚了制作者的智慧,应视为具有原创性的作品,DL对其享有完全的自主的知识产权[73][74]。高建勋认为将通用元数据和本地元数据联系起来,这些新产生的元数据标准及相关的软件,满足拥有知识性版权的条件[75]。党跃臣等人则强调DL开发的数据库只有在材料上的选取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才能享有版权,同是时要避免复制他人数据库的内容[76]。肖燕主张对此类数据库还要添加版权声明,采用水印技术或其他加密手工段,避免用户使用过程中的侵权和其他商业性复制情况的发生[77]。
  三.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的版权问题
  1.数字图书馆与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是DL开展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针对DL网络信息传播服务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2000年的研究倾重于对版权作品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即对国内外版权界两种不同看法(即复制或发行行为和公共传播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倾向于用网络(公共)传播权来界定网络传播行为[78][79]。因此大多数人认为DL将版权作品通过网络向读者传播,必须事先获得版权人授权。少数人持不同观点,法学家寿步主张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做出明文规定之前就断定作者具有网络传播权是不妥当的[80],邱均平等人认为DL将数字作品上网供读者浏览是否需要得到作者许可,关键在于网络传输是否构成复制,只要没有构成下载作品不构成复制,就不能算违反版权法[81],笔者认为此观点实际上是将作品在传送过程中的形态与传送结束后的形态混为一谈,故业内人士认同此观点者极少。周德明认为网上传播作品不是保护不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保护的问题[82]。
  2001年的研究倾重于网络传播权对DL建设的影响,秦珂就此问题发表了多篇文章,分析了公共传播权的内涵和特点,指出公共传播权对DL服务构成一种威胁,使图书馆无法充分利用新技术为读者开展各种数字化服务,因此需对版权制度进行调整,使图书馆享有例外权利[83][84][85]。
  2002年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新《著作权法》中的正式确立,图书馆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开始转向如何避免侵权和如何获得“海量”授权的研究。肖燕认为DL能否将自己购买的数字资料上网取决于采购合同的约定,能否将自建馆藏数字化作品上网传播取决于是否事先获得版权人许可,并认为用户利用图书馆的网络设施上载资料也会使DL面临一定的侵权风险[86]。陈传夫建议应制定权利集体管理规则,鼓励建立多个“一站式”集体管理组织,简化授权手续,提高授权效率[87]。法学家李顺德还认为DL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涉及到出租权[88],笔者对此观点不完全赞同,上述情况若发生在馆域网,会涉及到出租权问题,若发生在广域网,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是出租权,我国版权法单独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对网络传播采用权利重叠的保护模式,否则一种侵权行为触犯权利人多种权利,对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2.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DL文献传递服务是传统馆际互借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拓展,对其相应的版权问题,张晔、李英兰等人认为DL文献传递复制件的最终使用者是用户而非借方图书馆,故不会影响版权人经济利益,对于个人学习、科研目的的馆际互借,应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商业界用户则应支付相应的版税[89]。陈益君、谢敏、赵吟佳则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电子文献传递会因数字化复制构成某种程度的侵权[90][91];罗志勇认为开展电子文献传递应当事先获得版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版权税,并主张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来解决报酬计算和支付问题[92]。肖燕对此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她认为从国内外相关法律来看,DL不享有电子文献传递合理使用的豁免权,并在全面介绍了国外电子文献传递版权费用支付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她还强调DL不仅是网络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高投入,同时也是版权使用费的高投入,遗憾的是许多人尚未认识到此点[93]。
  四.数字图书馆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保护措施
  1.数字图书馆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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