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开发和利用的版权问题。
4.1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指南性数据库的功能是指引用户到其他信息源获取所需具体的信息内容,如元数据库、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等;数值数据库则汇集各种具体数据供用户使用。除文摘数据库外,上述数据库的内容均为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数据构成。DL书目或篇名数据库、元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开发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大多数人认为不涉及原作品版权问题,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少数人认为会涉及到版权人的演绎权。对于文摘数据库开发的版权问题,业内人士的观点出现了分歧,党跃臣等人以“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条款为依据,认为不必取得版权人许可,但要尊重其署名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26];吴翠兰认为文摘、题录涉及到演绎权,DL在建立此类数据库时应避免侵权[27];马海群认为图书馆在编制书目、文摘等二次文献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到版权人的编辑使用权[28]。罗志勇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文摘型信息产品对作品内容属于合理引用,可以不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应正确地标明信息的出处[29]。笔者认为作品标题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五朵金花”作者诉云南某卷烟厂以其作品名称作为香烟牌一案的败诉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30],因此DL开发的书目或篇名数据库无版权问题之忧。文摘只有一、两百字,属于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范畴,一般也不侵犯到版权人演绎权中的改编权,我们大可不必“草木皆兵”。
4.2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
DL开发全文数据库时,若所汇编的材料已进入公有领域,则无版权之忧,这一点大家已达成共识。如何对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版权问题,大多数人认为使用作品的原文时必须获得版权人的许可,肖燕则认为若是为个人作用或教学科研目的而制作的在馆内作用的非商业性全文数据库,属合理使用[31]。笔者认为DL数据库制作过程中的馆藏“数字化”行为依我国著作权法虽属“合理作用”,但仅局限于“保存目的”,不能提供馆内使用,倒是美国现行版权法是允许的,这也是我国此次新
著作权法修订中不足之处。就DL多媒体数据库开发而言,肖燕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她认为制作多媒体数据库必须解决文字、图像资料和音响资料的版权确认和许可问题,并支付报酬,否则侵权,再加上权利人分散,要进行大量许可工作难度大,远非我们在设想DL服务时那样简单[32]。就套录他人数据库问题而言,严峰、张文德等人认为此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33][34]。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对数据库采用“原创性”标准的版权“弱”保护措施,只保护数据库的编排结构,不保护其内容,因此对由非版权作品或数据构成的数据库可以进行套录,并加以重新编排,就不会构成侵权,但对由版权作品构成的数据库进行套录,则会侵犯作品版权人的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