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实然法和应然法之说,法律制度缺损可分为应然性缺损和实然性缺损两个层面,法治建设过程,亦是法的实然性和应然性逐步统一的过程。在法制的质量体系中,法的实行状况(法治)是一个关乎大局的要素。法律制度如无有效的实行,便难以实现其所含价值。法治的架构中,自亚里士多德阐明他的法治学说以来,一直就被人们认同包含着法的实行这一关键要素,没有法的实行也就没有法制建设。周旺生教授:《论法之难行之源》,载于北大法学院编《江流有声》,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载于《21世纪:人文与社会——首届“北大论坛”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1页;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西武:《木桶定律:国家、企业、个人均衡发展的行动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温家宝总理2004年2月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防止一些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注重防范长期性信贷风险。” 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载于《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第65页。 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教授通过研究制度与经济增长的一致性关系发现,制度对经济增长具有决定性作用,他在《经济增长理论》中写道:“维护法律和秩序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首要条件”。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1页。 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 ed.,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 106. F. A. 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1,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诺斯教授在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的演讲内容,转引自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市场欠发达,制度环境往往较差,制度成本过高,制度建设难度亦很大,对政府干预的需求必然非常大;市场发达,制度环境一般来说较好,制度成本自然会降低,制度建设难度变小,因此,对政府干预的需求也随之减弱。 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原理的部分内容可参见,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以国际先进市场业绩的开发性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开发性金融的实践与理论》2004年版,第31-34页。 David Beetham, The legitimation of Power, p. 181. 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陈元:《开发性金融促进制度的作用》,载于《人民日报》2003年12月08日第九版。 在制度(市场 )缺损的瓶颈领域,缺乏正确引导的企业好比斜坡上的球体,向下滑落是它的本性;要想使它往上移动,需要两个作用力——一个是止动力,保证它不向下滑,这好比制度建设;一个是拉力,促使它往上移动,这好比市场建设。这两个力缺一不可。在我国发展中经济背景下,政府增信原理已被开发性金融实践证明是将这两股力量整合在一起的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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