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市场绩效。开发性金融实践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市场绩效,主要归因于两点:1、通过在政府和市场之间搭建桥梁,用融资推动的方式建设市场;2、变被动为主动,引导政府推动制度建设,降低了因制度缺损造成的过高金融交易成本和风险。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率先在制度缺损最为严重的两基一支领域开始了以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双目标的开发性金融实践。经过5年多的努力,两基一支领域的制度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2年起至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始终控制在2%以下,经营业绩进入国际先进水平,实现了国家信用与市场业绩的统一。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始进入两基一支领域竞争。开发性金融理论的科学性得到了实践检验 。截至2004年6月底,国家开发银行资产总额13,048亿元,按十四级新标准分类的表内外不良资产率为1.31%;当季本息回收率达到99.56%;呆帐准备金对表内外不良资产覆盖率150.96%,不良贷款覆盖率为201.40%;按监管口径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为10.07%;实现税前利润总额66.69亿元,ROA为0.51%,ROE为8.79%。同时,在以三峡工程为代表的政府关心的众多热点和难点领域,制度缺损的状况较大改善,商业性金融在有效制度环境保障下开始了市场化运作。
(四)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体系,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所谓“前无古人”,是指我们缺乏经验和传统,缺乏足够的制度资源和理论资源 。开发性金融不得不在改革中逐步积累经验,在实践中积累制度资源,逐步建立起一种“制度传统”,使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都能逐渐接受或习惯市场经济的运作。开发性金融的制度建设因此必然是一种以实践为基础的渐进模式。
在建设市场的实践中摸索出了建设制度的道路,不仅是开发性金融对自身政策性功能的重新正确定位,亦验证了实践出真知这一亘古不变的真理。制度建设的研究不可能像研究一本充斥着定理和公式的数学教科书一样。制度建设必须依靠实践—在各种利益主体的互动关系中(即相互调整和适应)逐步形成一套与发展变化的经济生活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而不仅仅是立法部门的立法规划,或几位熟悉法律理论和外国制度环境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强调这一点,其实也就是尊崇和认可市场经济的创造力。
综上所述,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在于:行使政策性职能,以融资推动的方式促进瓶颈领域的市场建设,充当制度建设的先锋和开拓者,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创造商业性金融进入的市场条件和制度条件,进而为整个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
图1: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
四、开发性金融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交集逻辑—一个必要的理论前提。社会生活的制度环境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而且也不可能仅仅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正式制度)构成,尽管“法律就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但是,为了加强对社会的组织管理,为了使社会秩序井然,政府有责任、更有权力以理性设计的方式颁布法律或设定社会规则 。非正式制度作为内生于社会的规则,凝结了特定社会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是不同利益主体在既定正式制度的框架内,在各自利益需求的驱动下,反复博弈后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定式。离开了非正式制度,即使将成功的西方市场制度及正式经济或政治制度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也不再是取得良好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 。由此而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平衡点(交集)构成了真正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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