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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科诉华为案谈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一

  应当认识到,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我所用时我国同发达国家的战略角度是不同的。
  首先,我们应该正视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讨论固然重要,但既然目前国际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在加强,那么企业的重点就是要在现有制度中发掘和吸收相关的战略、政策,提高产业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水平。
  其次,应该正视诉讼。应该明白发生诉讼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思科公司自己称这是公司“十几年来第一次起诉”其他公司。而实际上,思科公司曾频频当被告,在思科高速成长的2000年,朗讯和日本FUJITSU等公司曾群起控诉思科以挖人方式盗用竞争对手知识产权,思科当年背负了67项罪名,当时思科首席执行官钱伯斯还曾辩白说,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指责竞争对手是对创新的亵渎。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两个不同国家企业间的诉讼本身并不意味着国家之间的“压榨”。企业之间的诉讼,其本身就有维护法律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作用,既然诉讼是有成本的,那么其背后就一定会有企业市场竞争的深层原因。
  现代商业竞争中,诉讼不仅仅表现在对侵犯权利的指控,有时也是市场竞争中压迫对手的手段。本案中,华为被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华为逐渐强大了,对思科构成威胁了。而从辩证的角度看,被别人诉和去诉别人是可以实现角色转换的。思科公司就是一个典范。
  1998年6月18日,朗讯向特拉华州美国地方法院提请了对思科公司专利侵权的法律诉讼。讼状指出思科侵犯了朗讯在数据网络方面的8项专利。当时思科CEO钱伯斯就朗讯起诉思科专利侵权一事反击说,朗讯这种举动是一种试图“阻挠业界领袖脚步”的“纯粹的市场策略”,“是绝望公司的绝望举动”。“这是一种在过去的年代才会使用的竞争手段。”他进而强调,迄今为止在数字网络工业中已经谈不上什么侵权和交叉授权的问题了,由于互联网而变得愈加公开的标准,将使朗讯在这场自己挑起的侵权战争中自食其果。钱伯斯还称,朗讯在诉讼中提出的8项专利都已申请10年以上。“现在的互联网年代就如狗年(狗的寿命约为人的1/7),所以那些专利就像70年前的专利一样。”在思科发展的17年中,曾遭遇几十次各种名目的诉讼,其中不少与知识产权相关。1998年的朗讯诉思科案于1999年6月达成和解,双方相互许可对方有关专利技术。朗讯旋即收购Ascend(思科竞争对手),以增强竞争实力。回顾历史,朗讯在提起该诉讼的18个月之前也试图与思科以谈判方式解决,再看今天的思科华为案,不由令人觉得一切都有可能重演……。
  第三,当思科公司在以前被日本公司指责专利侵权时,2002年2月28日曾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过一份报告,其中对专利权是这样一种态度:“获得专利实质上已经成为许多人和公司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保护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投资,而是通过许可其他根本不知道他们的专利的实际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公司而收取报酬。他们试图获得其他人或公司会无意中侵权的专利,然后坐等那些公司成功地将产品推向市场。他们在雷区埋设地雷。那些获得这种专利并从成功企业收取许可费的人将专利制度视为彩票,其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长期拖延符合他们的利益,因为这导致谁也不清楚专利的最终覆盖范围不清楚,而同时其他人在生产产品。诉讼的高昂花费使他们得益,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少于诉讼花费的许可费,寄希望于人们付钱,即使对方没有侵权,但是由于惧怕昂贵的诉讼有可能不得不妥协;如果对方真正侵权,那么将会过于昂贵而无法改变产品。这就为那些追求成功酬金的诉讼代理人、许可公司和咨询公司提供了机会,他们宣称可以帮助人们发掘出甚至连自己都不知道已经拥有的技术去申请专利,从而进行专利布雷。很难看出这种状况如何有助于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11)思科人员在报告中抨击了现行专利制度,但是,实际上思科自身也正是这种专利战略的忠实执行者。本次起诉华为就是最好的代表。本报告写于2002年2月28日。在这之前,思科从来没有利用知识产权武器起诉别人,而只有别人起诉它。因此,对这样的知识产权战略深恶痛绝。没有想到,仅仅不到一年之后,它就成为自己抨击对象的追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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