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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科诉华为案谈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一

  从侵权抗辩的角度出发,华为可以以思科滥用专利权进行抗辩。按照美国的判例,滥用专利权要受到暂时失去专利权的惩罚。英美衡平法认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以正当方式行使,如果权利人未以正当的方式行使,衡平法将对这种不当行使权利的方式予以处罚,规定权利人无权主张他人的行为不当。衡平法有一句格言:“衡平法并不要求在衡平法院起诉请求补救的人应无可指责地生活”,但“一个寻求衡平法院支持的当事人必须两手清白地来法院”。(注:参见杨华权:“滥用技术标准的对策——从思科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案说起”,载http://www.sina.com.cn2003年2月11日。)专利权人在未洗清自己滥用专利权的过失之前就不能行使其专利权。滥用专利权虽然不能使侵权不成立,但可使侵权人免除侵权责任。专利权人因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不能获得侵权赔偿。
  华为一案让我们认识到了市场经济中的三种“产品”:发明、标准以及标准化产品。发明和标准都能各自带来经济效益,当发明与标准相结合时,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双重的。这正是那些实力强大的公司极力将自己的发明形成标准化产品后推向市场或者是将专利产品尽可能大量使用形成事实标准的动力所在。
  三、反思——悟以往之不谨,知来者之可追
  思科诉华为案件让关注民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人们绷紧了神经。“入世”前夕,似乎我们对将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更加严峻的挑战已经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但“入世”后的DVD收费事件、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等还是让我们感到突然。
  “入世”和“知识产权”都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谈论间可能带来黄金万两,也可能带来囹圄之困。入世之前,我们预计产业会面对更多国外大公司的知识产权诘难,我们也预想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无非是专利、商标侵权、版权侵权,但等到6C和3C的DVD专利“打包”收费兵临城下、思科在国门外提起网络通讯技术“私有协议”等知识产权侵权时,我们才发现,这些大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又包上了许多技术标准的外衣!
  6C和3C的DVD专利收费,其特点是利用DVD产品格式(或标准)的优势,实施几家大公司的专利联合,实现专利的“打包许可”;思科诉华为案中,既有思科源代码这类典型的版权问题、专利问题,也有网络通讯技术“私有协议”这类事实标准的诉讼。以往,我们考虑更多的是国外公司跑到我们的国土上收知识产权费,而忽视了他们还能在自己的国土上向我们挥舞知识产权“大棒”。这说明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作用在认识上还相当不足,在灵活使用知识产权战略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联合运用上有相当的差距,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上还有相当差距。我们虽然意识到“入世”是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但更应认识到只有将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升到“接轨”的水平才能说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接轨了。仅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还远远不够,只有让企业学会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此我们可以从晋代诗人陶渊明《归去来辞》中的“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中得到启发,感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是“悟以往之不谨,知来者之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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