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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科诉华为案谈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一

  二、核心——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
  截止到2003年3月底,华为对案件的态度是:其一,否认对思科源代码有侵权行为;其二,对涉及思科提出的其他侵权指控行为,华为认为仅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其三,对思科“私有协议”的使用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即私有协议的保护区外),并且是在为满足用户需求的不得已情况下进行的。(注:参见丘慧慧、李明顺:“思科华为斡旋庭外和解”,载《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3月13日第7版。)于是,双方就思科的“私有协议”合法性展开了争议。所谓“私有协议”是指在国际标准组织为实现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协议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私有协议一旦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将会导致拥有此协议的企业的垄断性行为。
  产业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公告并由标准化组织建立并管理的标准。事实标准是指没有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成功的使产业界接受它而形成的标准。虽然没有相关机构的选择,但是市场会像一个标准设定机构那样来选择标准,以实现内在技术利益和对标准的目标(如果可以相互操作性)最大符合的结合,同时将寻求标准的成本最小化。事实标准是企业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或少数极具垄断地位的由于市场优势形成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格式,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得到世界公认,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但单个企业能够垄断当今市场的企业不多,所以,这一类标准很少。在多数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很难独霸核心技术,往往是实力相当的企业在竞争中不能彻底打败对方的时候,就开始合作,开始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另一类事实标准。事实标准一开始都是企业标准,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成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思科的“私有协议”实际上是前一类事实标准由于思科在互联网设备上的垄断地位,其私有协议事实上已逐渐演化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发展互联网,在国家政策的推进下,思科成为路由器的倡导者和首用厂商。而欧洲及日本等则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发展互联网,中国的起步则更晚。1997年,中国开始发展互联网,思科趁当时既无国际标准又无中国标准的时机,获得了在中国网络市场的垄断地位。据不完全统计,思科路由器在中国已占据了高达70%的份额,其中公众数据网占10%左右,早期建设的企业网(如金融、航运交通、税务网等)中,占有率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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