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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科诉华为案谈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一

  历史上,日本和韩国的IT企业在崛起过程中,都经历了多起被欧美大公司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但“吃一堑,长一智”,这些日韩企业随后吸取教训,成为IT领域的强者——
  (一)IBM诉富士通案
  1982年,IBM状告富士通侵犯其操作系统软件以及手册著作权。当时富士通通过与生产IBM兼容机的Amdahl合作,掌握了IBM的核心技术。1979年,富士通在日本市场的销售额首次超过了IBM。面对日本计算机厂商的奋力追赶,1981年,美国政府撤回了1968年以来一直扼住IBM等厂商喉咙的“垄断禁止法”的相关诉讼,对其进行司法援助。1982年,美国政府确认IBM软件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IBM遂起诉富士通。在1982年到1988年长达6年的诉讼中,富士通以反诉抗衡,最终仍向IBM支付了8.33亿美元的软件使用费。1985年9月,IBM再次起诉富士通在没有得到IBM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新一代的软件,大量抄袭了IBM的程序。此案很快转入仲裁。日本产业方面认为,这是IBM再一次试图对兼容计算机制造商采取进攻,因为日本厂商的市场已拓展到了海外。IBM想寻求对扩展版本的保护,如果成功,对富士通、日立等公司在国内和国外销售产生影响。仲裁的结果双方都做出妥协,IBM没能达到最希望达到的目的——禁销令。富士通虽然付出了巨额金钱,但是仍可以使用这些技术来占领市场。
  (二)IBM诉日立、三菱案
  1982年6月,代表日本电子工业最高水平的日立制作所和三菱电机两家公司的6名雇员因涉嫌“非法获取有关世界头号计算机制造商IBM的基本软件和硬件的最新技术并偷运至美国境外”而在美国被FBI诱捕,两家公司随后被起诉。官司于翌年在被告法人承认有罪的前提下达成和解,日立和三菱分别与原告方缔结了《IBM技术专利使用协议》。从此,IBM操作系统的著作权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主要工业国家得到了全面的承认,电子计算机生产的“战国时代”落下帷幕,一个以个人兼容机为主流的“PC时代”开始了。(注:参见孙丽:“日韩企业如何应对跨国知识产权诉讼”,载《IT经理世界》第2003年3月5日第119期,第54页。)日本厂商虽然被弄得“一脑门子官司”,但很快顺应形势,调整战略。虽然也为一纸“和解”付出了屈辱和昂贵的代价(仅和解当年的1983年,日立制作所就向IBM支付了100亿日元的技术使用费),但换来了合理合法、堂堂正正地使用IBM操作系统的权利,一举解决了此前的最大难题——兼容性问题,进而又凭借其生产和管理上的优势,不但收复了失地,而且占领了更加广阔的市场。
  (三)Intel诉NEC案件
  1982年,Intel公司向NEC发出警告,指出其销售的微处理器抄袭了Intel产品中的微程序。经过谈判,双方于1983年达成有偿使用协议。第二年,NEC推出了自己新一代的微处理器,并通知Intel公司,这是自主开发的,没有采用Intel的设计,因而不付专利费。Intel公司却认为该新一代微处理器仍抄袭了其微程序,并再次向NEC发出侵权警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NEC干脆“以攻为守”,于1984年12月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Intel公司的微程序版权登记,或者判定自己的V系列产品并没有侵犯Intel的版权,理由是微程序不应享有版权,而且Intel的大量产品上没有版权标记。Intel公司随即对NEC提出反诉,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版权。经过1年多的审理,法官William Ingram做出了不利于NEC的中间判决。但NEC经调查发现,法官William Ingram通过一个由15人组成的投资俱乐部持有81美元的Intel公司股票,遂要求法官William Ingram回避。美国法院因此撤销了原中间判决,重新审理此案。经过18天的无陪审团庭审,1989年2月6日,法官William Gray判决NEC获胜。此案NEC能获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NEC精细而富有戏剧性的诉讼策略。NEC很典型地利用了美国法律的特点:严谨、重视细节和证据,抓住Intel没有在产品上做版权标记这样的小疏忽,迫使后者丧失了对版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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