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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科诉华为案谈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一

从思科诉华为案谈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一


张平 马骁


【全文】
   美国时间2003年1月22日,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统称“思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Mashall联邦地方法院向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2家子公司HUAWEI AMERICA,INC.,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下统称“华为”)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在这份被华为认为“长度有些夸张”的77页起诉书中,思科指控华为在多款路由器和交换机中盗用了其IOS(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使得源代码中的文字符、文件名以及程序瑕疵都存在雷同现象。这份文件中罗列出的指控,还包括华为Quidway系列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技术文件、路由器的命令行接口等软件侵权,以及对思科拥有的至少5项与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侵权。(注:See Jim Duffy Cisco sues Huawei over intellectual property,http://www.nwfusion.com/newsletters/optical/2003/0127optica12.html.)思科的其他诉讼请求还有:
  1.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以防止华为以及和华为协同行动或共同参与的任何人,实施进一步的专利侵权、共同侵权或其他侵权引诱行为;
  2.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以防止华为以及和华为协同行动或共同参与的任何人,实施侵权思科在IOS软件程序、CLI和IOS用户手册中的著作权的行为,判决华为赔偿思科因著作权侵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
  3.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以防止华为以及和华为协同行动或共同参与的任何人,发布与华为QUIDWAY路由器的运作、性能和互用性相关的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4.请求法院判决没收并销毁与构成侵犯思科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所有路由器、计算机程序和用户手册,以及相关的任何版本或修改物(modification);
  5.请求法院判决华为支付思科专利侵权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将在庭审中确定,但至少不低于一个合理的专利权许可费,判决华为支付思科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三倍于思科所受的全部损失;
  6.请求法院认定本案为一特殊案件,并判决华为支付思科因本案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判决支持思科获得相当于思科律师费和其他开支的损害赔偿金;
  7.请求法院为思科提供其他类似或进一步的公正且适当的司法救济。
  此案一出,在中国国内引起相当大的反映。媒体对此案的关注,更多的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民族产业利益保护的方面,而其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是对“私有协议”这一事实标准的使用是如何与知识产权侵权联系的讨论。
  一、起因“木秀于林,风必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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